王庆民|组织工会与罢工权: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和捍卫利益与尊严的基石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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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民|组织工会与罢工权: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和捍卫利益与尊严的基石 —驳王志安“工会寄生虫论”、“罢工祸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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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无论工会的组织力量,还是罢工运动,都需要消耗工人及其他参与者大量精力、损失不少收入,付出各种代价。罢工和罢市等非暴力抗争,某种程度类似于“自残”行为,首先付出代价的并不是资本家和政府,而是罢工罢市者自身。即便工会给予罢工者一些援助,也往往不敌损失。罢工者罢工期间没有收入,罢工失败还有被开除风险且必然不会补发收入,即便罢工胜利也不一定会补发罢工期间工资。而罢工往往伴随着街头抗议,同样需要抗议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物质。所以罢工者会根据情况、权衡利弊、往往不得已才罢工,而不是像吃饭喝水一样随意罢工、漫天要价。

第四,工会组织虽然有一定强制性,内部往往也有不少黑幕,但仍然基于法律,成员有基本自由,大多以民主自治方式运转,不可能有人一手遮天。即便工会核心小团体影响力大,也不可能主宰会员命运。工会给予工人的庇护和支持作用,还是大于其阻碍自由和影响效率等负面作用。工会也会有一些道德准则,而不会庇护无赖和怠工者。当然在一些特殊国家特殊情况,那是另外一回事。正常民主国家,工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一样,都需要接受社会监督。而且资本家和政府也不会对工会内部黑幕视而不见,相反往往密切关注以便离间工会成员之间关系。而且,随着时代发展,绝大多数工会的暴力成分已几乎消失,核心组织者和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平等和谐,成员的进出也都基于自愿(但退出前提是不能破坏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罢工)。

总之,许多人对于工会缺点及罢工危害的看法,是夸大了其缺陷和危害,是过度和不必要的担忧。如果没有工会和罢工,那么固然没有了这些缺陷和损害,但却会让工人在内各种劳动者及社会中下层民众遭受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罢工权与工会存在的法理与人权层面的必要性、哲学与人文主义价值

其实,罢工权利及工会组织的存在,不仅有现实必要性和意义,更有自然法权、基本人权、哲学与人文理念上的必要与价值。

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及其他诸多纲领与宪法所说,“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与生俱来都与其他的人有着平等的法理权利和尊严,而不因出身、财富、性别、身体状况等而有所差异。但现实中,由于不同身份和阶层人士的权力、地位、金钱等差异,不同的人之间形成显著的不平等。而这些不平等往往又会进一步制造更多更大的权力、地位、金钱的不平等,并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的尊严、所得、利益,实实在在决定人的生活幸福与不幸、物质与精神的得失。

面对法理上平等的应然、现实中不平等的实然、法理与现实的落差,人类社会就需要采取诸多方式弱化差异、减少不公、最大限度接近平等,并在部分领域实现平等。如民主选举、法律与法治、社会契约、税收,都是促进平等的手段(哪怕他们也可能被用来制造更大不平等)。

而在工人与资本家、劳动者与统治阶级之间,同样有着显著的不平等。这既有不同身份者分工差异必然导致的不平等,也有强势一方利用其权力和资源有意制造、加剧、巩固的不平等。在这样不平等下,弱势方通过纯粹讲道理、诉诸法律等方式维权,并不总是成功,反而常常失败。

在这样的情况下,弱势一方有天然的反抗权,尤其以和平非暴力方式抗争、争取和保卫符合情理法利益的权利。而对于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停止工作,迫使企业主和权贵阶层让步,是最惯常的手段。而单独的罢工往往难以起到效用,那么组织工会、集体罢工、集体谈判,就是必然的路径和又一应有的权利。

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固有的权利。由于劳动者相对的弱势,需要赋予其独特的权利、允许其使用非对称的手段。

保障劳动者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和关怀,是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在现实中的实践。当然这种保护和关怀并非恩赐,而是劳动者天然应有、现实中也应由其自由有序有度行使、由公民社会契约和民主法治体制予以保障与协助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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