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把上海当年在徐景贤等“造反派”的带领下“奉旨”夺权视为“反革命罪”,那么,直接策划、部署、指挥“文革”运动和上海“夺权”行动的最高领袖毛泽东,不也应当被指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吗?假如按照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说,毛的作为“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32],而执行毛指令的行动却变成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究的“反革命罪行”,这种逻辑能自圆其说吗?
据说,担任中央“两案”(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具体领导“两案”审判工作的彭真多次提出,“两案”审判在证据上不能有一点纰漏,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使案子千秋万代永不得翻身。[33]仅就徐景贤案的判决而言,相关处置实在是无法经得起历史的丁点考验。
就“文革”的本质而言,这不过是一场中共高层政治权力的角斗,本来就不是什么“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而是毛为了清除他的政敌、实现他的乌托邦理想而不惜进行的一场权力决斗,并无革命与反革命的道义之分。假如说这一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于徐景贤的行为也理应以同样的尺度衡量,不应以所谓的“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罪”来量刑。因为,徐既没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动机,也不存在试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相反,按照毛泽东的理想与目标,按照当时中共中央的决议,按照徐景贤当时的信仰,他在“文革”中的作为恰恰是“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还指控徐景贤和“文革”后期上海市的其他负责人“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34]。事实是,1976年10月,徐景贤等人得知王、江、张、姚等人已被拘捕,十分恐慌,立即聚在一起商议对策,并采取了调集工人民兵、下发武器装备、设立“指挥点”等应对措施。据徐后来在最高法院特别法庭所作的证词,以及上海市检察院对他的指控,他们主要的目的有三:其一,认为北京某些人拘禁毛泽东生前信赖和支持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是老干部集团的“资本主义复辟”行为,出于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捍卫“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信念,必须予以坚决反击。徐景贤在被拘禁后曾交待说:“长期以来,我对‘四人帮’唯命是从。在我的眼里,‘四人帮’就是党中央,张春桥就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代表,是碰不得的。谁反对‘四人帮’,我就要死保他们。”[35]其二,唯恐北京派人、派军队来抓他们,因此想调集手中能掌握的武装进行抵抗,甚至准备“豁出去干了”,“打它一个礼拜不行,打它个3天5天也好”。其三,企图以武力对抗向北京施压,要求“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恢复“四人帮”的自由,从而继续坚持毛泽东的“文革”理论和实践。其实,以他们手中区区3万多民兵、2万多件轻武器,如何能抵挡北京可能调动的几十万正规军?他们的所谓“豁出去干了”,充其量只是张惶失措情形下的一种盲动而已。而且,当北京以中央名义电话通知徐景贤、王秀珍进京开会,上海地方官员们的种种设想便被击得粉碎了。显然,当时他们还是恪守“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的。也正是因为坚持这一“组织原则”,当新中央派遣苏振华、倪志福、彭冲等以“中央工作组”名义到上海接管时,徐景贤等十分配合。北京的华国锋、叶剑英等原来估计,接管工作“斗争将十分复杂,任务将十分艰巨”,为此组成了有省部级干部17人、司局级干部58人参加的阵容空前强大的工作组“空降”上海,但接管的实际过程却非常顺利平稳[36]。就此而言,不能抹杀徐景贤等人服从与配合的作用。
“粉碎四人帮”这一当年曾被亿万民众欢呼、至今仍为官方史家所肯定的举动本身,同样值得商榷。将这一举动与上海方面的所谓“叛乱”作一对比,各自的主事者其实从思维方式到行动手段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据说,当年陈云在得知叶剑英、华国锋、汪东兴等人在酝酿拘捕“四人帮”时,经过反复思考后表示:“看来,只有采取抓的办法。不过,党内斗争,只这一次,下不为例。”[37]1981年1月开始审判“四人帮”时,陈云又表达了同样的意思。那时,中央政治局(而不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曾开会讨论如何对“四人帮”判刑。陈云对他的秘书回忆这一会议过程时说:当时“许多同志主张江青判死刑。我说不能杀,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说,党内斗争也可以杀。我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38]显然,中共元老陈云对拘捕“四人帮”的举动是有所忌惮的。用“宫廷内变”来解决高层政治对立(即陈云所说的“党内斗争”),当然缺乏政治上的正当性;如果肯定这种方法本身,那么,它可以被用来解决“四人帮”,自然就可以用来“解决”任何其他高层政治人物。这就是为什么陈云虽然赞成拘捕“四人帮”,却希望不要再用这种方法去拘捕别人。按照陈云对拘捕“四人帮”行动的解读,这一事件本质上只是场党内政治斗争,不存在革命与反革命的对峙,更不存在罪与非罪的分野,本不应采取这样的暴力手段来解决;这种非程序手段只可作为特例,绝不能再重演。因为,这一不通过党内任何一级组织的事先讨论,更没有经过国家任何一级司法部门的批准,便动用军队力量,突然地对党中央一个副主席、一个常委、两个政治局委员,又是国家的副总理,予以武力拘捕,无论从既行党章、还是从既行宪法法律衡量,都是非法的。据说,华、叶等人动手之前,曾仔细分析过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的构成,结论是,若通过召开中央全会,则解决“四人帮”问题没有把握。虽然“文革”运动本身即是按照毛泽东“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思路推行,“文革”期间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又被肆意践踏,但用类似手法来结束“文革”,是无法用司法正当性来背书的。
由此可见,从高层政治角力的角度来看,虽则名份不同,北京所谓的“一举粉碎‘四人帮’的伟大壮举”与上海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确实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双方都将党内政治斗争视为“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北京主持抓捕行动的叶剑英多次说到,如不成准备进监狱、杀头;行动酝酿始终只限于三五个人;最紧张的日子里叶甚至一天中更换3次住所,整个行动充满着诡密、肃杀之气。而上海一方的思维方式也如出一辙,将老干部群体视作“资产阶级复辟势力”;张、姚都早早提示徐景贤等“要有大考验,要打仗”,这才有了后来那用民兵与正规军对抗、以卵击石的活剧来。其次,双方都抛开了既有的组织系统、议事程序,而采取了非正常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再次,双方都是“暴力革命论”的崇尚者,执迷于“枪杆子里出政权”,不惜动用可调动的军事力量来制服政治对手。北京方由于有着中央的名份,自然将上海的举动视作“叛乱”。设若“四人帮”用类似手段镇压其政治对手,那么华、叶等人的行为不就成了“篡权”、“复辟”吗?民国初年,中国大地走马灯似地更替主子,发生了多少出中央斥责地方“叛乱”而举兵镇压,地方攻击中央“篡权”而兴师讨伐的活剧,人们至今仍记忆犹新。在这样的故事里,司法正当性何曾成为任何一方的考量?!
对徐景贤的判案还从政治上把他定性为“江青集团成员”,连其家属因种种原因也未能免。“文革”期间真的存在所谓“江青集团”吗?这本身就是一个诡论。众所周知,江青在审判她的法庭上大叫:“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39]她在庭审时还透露了一个震惊世人的最高机密:成为华国锋“钦定接班人”最重要依据的那份毛给华的手谕“你办事,我放心”上,还有6个字,“有问题,找江青”[40]。近年来还有一些关于毛安排江青在他身后出任中共主席的传闻。尽管此类事在高度保密、许多重要档案资料已被有计划地销毁的情形下,至今仍无法求证,官方又公开了许多毛对江不满的言论,但毛始终将江视为推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路线最可靠的政治盟友,已为许多事实所证明。史实表明,中共党内从未存在过具有独立政见、以江青为最高首领的“江青集团”;相反,却有一个被海外称作“毛派”、“文革派”或毛自称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政治集团。这一集团的为首者无疑是毛泽东,江青当然是、也只是这一集团中的重要骨干成员。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徐景贤也曾是这一政治集团的成员之一;在上海,他是这一集团成员里列位张、姚之后最得力的一名骨干。他自己曾就此有过清晰的表述:“在我的观念中,已经把我自己的命运和他们联结在一条强有力的线上了,简单明了地描画出来,那就是:上海市委写作班和我—姚文元—张春桥—江青—毛泽东。”[41]徐所谓的“强有力”,是因为这条线直通“伟大领袖”毛泽东,是通了“天”的。所以,称徐是“毛派”、或毛泽东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成员,这才符合历史事实,符合其在10年“文革”期间的作为。据史而断,他既不是什么“江青集团”成员,也不是什么“反革命”。
三、徐景贤该当何罪?
徐景贤当年不应被判所谓“反革命罪”,当然也不该再套着“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案犯”的帽子离开人世。但这并不等于说当年他没有犯罪。
被称为一场浩劫的“史无前例”的“文革”运动令中国生灵涂炭,冤狱遍地。毛泽东为了实现他的权力斗争目标,先是放出了“红卫兵”,后又放出了“造反派”,最后不得不动用军队,到处摆开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战场,搅得中华大地陷入一片血海,成了真正的人间地狱,其暴虐与恐怖,其荒唐与丑陋,其触目惊心和令人发指,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民众难以想象的。上海是毛发动和推行“文革”运动的试验区,出经验,出人才,以此来引领全国的运动。上海创造了诸多“文革”第一:瞒着中央其他领导人,密室策划了第一篇批“海瑞罢官”的文章,点燃了“文革”的第一把火;冒出了冲破中央决议的第一个工人“造反”组织——王洪文为主要头头的“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发生了第一场群众组织间你死我活的武斗——武力镇压保守派组织“赤卫队”的“康平路事件”;出现了第一个从党政机构内部“造反”的组织——徐景贤为首的“机关革命造反联络站”;第一个得到毛泽东亲自支持的基层夺权典型,然后整个上海成为毛推动全国“夺权”运动的典范……。在这些“第一”的背后,有着多少冤案错案,哪一件不是沾满了斑斑血迹?!1984年4月,上海曾对全市“文革”中发生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0年“文革”期间,全市共有各类“文革”案件348,700余件,若将被株连的家属亲友计算在内,直接涉及面达到100万人;其中,干部案件101,295件,被诬陷为“叛徒集团”、“特务集团”、“反革命集团”等集团性冤假错案949件,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1,510人。[42]当然,这还只是官方半公开的不完全统计数字。追随毛泽东、积极地在上海推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参与并长期领导上海“文革”运动的徐景贤,对于运动中发生的这一切、特别是在“革委会”主持下发生的冤假错案,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究其罪责,仅就其荦荦大者,应有如下数点:
其一,追随毛泽东,藐视、践踏法律,以非法手段制造社会动乱。
尽管1949年以后的中国并非法治社会,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已经祸及越来越多的无辜民众,但直到“文革”前夕,中国社会尚存有基本秩序,多数百姓尚能正常生活。而“文革”运动却打破了一切既定秩序和伦理道德,公开鼓动“造反”,制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动乱。徐景贤等在上海响应毛泽东的号召,在党政机关内部率先举起“造反”旗帜,对上海社会秩序的动荡和混乱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
其二,追随毛泽东,擅用政权力量镇压政治异见人士。
毛使用专政机器,严厉打击政治异见人士,煽动群众围斗,直至逮捕监禁,制造了无数政治犯、思想犯。“文革”期间,这种残酷迫害从未停息。徐景贤等上海“造反派”在“砸烂旧市委”、建立“新政权”之后,忠实执行了毛泽东、中共中央的政策,运用灌输和强制的双重手法,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迫害了许多政治异见人士。其中,被市“革命委员会”以“反革命分子”名义杀害的有林昭、刘文辉、陆洪恩、柳友新、胡懋峰等异见人士。对这些冤魂孽债,作为上海市“革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徐景贤,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然而,徐在其回忆录《十年一梦》中,对这些事件的原由和决策过程未着点墨,是无论如何也交待不过去的。
其三,追随毛泽东,镇压政敌,迫害无辜。
在中共惨烈的“与人奋斗”历史中,以各种名目对无辜民众的迫害一直没有停息过。“文革”期间,这种迫害更是达到了极其残酷的地步。1967年1月13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所谓的“公安六条”)。此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43]。这个文件成了“文革”运动中迫害无辜民众、镇压所谓“九类分子”(指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反动资产阶级分子)的主要依据。1968年前后由毛泽东亲自主持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据此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通过非法拘禁、群众围斗、无限上纲、酷刑逼供、屈打成招等手段,使大批无辜民众惨遭“红色恐怖”,经历了生不如死的批斗迫害,许多人因此而被逼选择自戕。据1969年5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调研组编《简讯》第239号称:“到1968年底,(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作为九类分子被揪斗的169,405人;……到1969年3月,全市作为九类分子揪斗的有136,566人。”[44]前述上海官方半公开的“文革”期间全市非正常死亡人员11,510人中,大部分发生在这一时期。作为上海主要负责人之一的徐景贤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文革”中建立的所谓“新政权”,通过对“保守派”组织“赤卫队”的打击,对异己组织“红革会”、“上柴联司”的无情镇压,才得以站稳脚跟。当时上海的工人武装闻名全国,它按毛泽东的指示组建而成,一律佩以藤帽、木棍,其实是一支掌握在“革委会”手中的暴力队伍,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暴力方式为“新政权”效力。当王洪文的“工总司”进攻“上柴联司”时,毛在上海通过电视观看了暴力镇压过程,连连称好,并对镇压的指挥者王洪文留下了“深刻印象”。徐景贤曾在1967年3月2日“和上海文艺界部分同志座谈时的讲话”中提出:“还有件事要提醒一下,我们文艺界起了不好的带头作用,就是搞那个揪头发、下跪、喷气式。……这在形式上很‘左’,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给敌人造谣的口实……”[45]显然,他对当时批斗活动中盛行的暴力行为虽然有所批评,但他关注的不是这类非法行为对受害人的人格和生命的残害,而是“不能解决问题”以及“给敌人造谣的口实”。“文革”期间,上海与其他省市一样,一直处于人人自危的政治高压恐怖气氛之中。正因为如此,“粉碎四人帮”获得了民众重获解放般的拥护,而徐景贤们的反抗企图也因不得人心而注定以失败告终。
毫无疑问,对毛泽东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或曰“毛派”)在“文革”10年间犯下的滔天大罪,以“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来作结论,当属荒唐;将毛排除在外,再将其他人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罪”判刑,也同样荒唐。他们所犯下的实际上是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这一罪行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里,其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46]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条里的三大罪行。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罗马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体现了当代国际社会对反人类罪的最新共识。其所定义的反人类罪,指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的杀戮、奴役、强奸、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酷刑等行为。[47]可以看出,从《宪章》到《规约》,对反人类罪的界定贯穿了同一精神,即这是一种以广大平民为目标的犯罪行为。《罗马规约》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5月,世界上已有139个国家签署、99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这表明,国际刑事法院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得到了人类的普遍接受。中国至今未签署这一规约。但根据相关规定,一国即使未签署《罗马规约》,它也负有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义务。这一法规的设立表明,人们已经突破疆域、民族和意识形态的樊篱,不再漠视那些危害人类生命的罪行。无论出自何种政治目的、何种意识形态,抑或何等纯真的动机,如果以暴力和恐怖为手段,以人的尊严和生命为代价,践踏文化、践踏文明,那么,终究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
在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反人类罪的清算,是依据《罗马规约》对前“红色高棉”领导人的审判。2007年11月,柬埔寨前“红色高棉”领导人乔森潘在病中被捕,他被控对1970年代的柬埔寨大屠杀负责。这是被联合国特别法庭以反人类罪指控的第5个红色高棉领导人。此前,被称为仅次于波尔布特的“红色高棉”2号领导人农谢也被以同样的罪名送上了法庭。这些昔日的革命领袖都希望在柬埔寨建成超过中国、越南的“优越制度”,不但要“跳过过渡阶段立即进入社会主义”,而且是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然而,他们实现这一“真诚愿望”的手段是恐怖与暴力:以AK47冲锋枪为工具,强制撤空城市;废除货币;关闭佛教寺院,把僧侣赶下去从事农业劳动;处决所有前政府领导人;在全国建立高级合作社,实行集体食堂制;一次次进行党内血腥清洗,……最终的代价是上百万同胞的白骨!“红色高棉”领导人的“革命理论”其实就是毛泽东主义的更激进版本。在毛的统治期间,尤其是10年“文革”期间,中国人为毛主义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出了柬埔寨!可以相信,以全人类的名义审判毛泽东与他“无产阶级司令部战友”的这一天,终究会到来。
当然,作为这一集团在上海的重要成员徐景贤,以及与他类似的“文革”风云人物,究竟该当何罪,也一定会得到历史的公正审理。这一审判将不仅仅还历史以真实,慰亡灵以安宁,更是告诫今人与后人,这类以生命和文明为代价的逆行再也不应发生了!否则,终将遭受全人类的谴责和公审!这正是对“红色高棉”的审判、以及将会进行的对毛集团审判的意义所在。
实事求是地说,在“文革”风云人物中,徐景贤是比较真诚地认罪者,这也是他的人生底色使然。正因为如此,起初当局甚至曾考虑对他免予刑事起诉。只是由于“文革”期间上海党政领导人中排名在他前面的马天水因发了精神病而不能起诉,而排名在他后面的王秀珍只是个工人,不宜作为上海的“首犯”加以重判,完全出于政治考量而不是法律权衡,当局最终决定将他作为“四人帮”在上海“死党”的头号人物,重判了18年。从免于起诉到重判,这一无常变幻若放在常人身上,或许会引发某种错乱。然而,徐景贤仍坦然面对,并利用漫长的刑期冷静、真诚地作了一些反省。
徐景贤在出狱后写道:“当我从人民大会堂的主席台上跌落到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炼狱’底层以后,坐在潮湿的水泥地上,握着冰凉的铁栅栏,我开始觉得原本不是长在自己脖子上的脑袋,终于逐步复位到自己的颈项上来了:我不再思别人之所思,想别人之所想,我终于有自己的见解了。我们曾经努力地去追求和实践:无产阶级要在各个领域包括思想文化领域实施全面的专政。在毛泽东的统帅下,姚文元成了全国的舆论总管,我则成了上海的舆论总管。我所信奉过的‘一言堂’,我所向往过、鼓吹过的‘姚文元道路’,实际上是一条文化专制主义一统天下的黑暗之路。在我们的管辖和控制下,人们往往‘以言致罪’,‘以文致罪’;在社会上只能‘舆论一律’,只能听从‘最高指示’,只能容得下一家之言,不允许有自由思想,不允许在媒体上存在不同的声音,更不允许批评领导人。我们自称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我们却容不得言论自由,更容不得出版自由。而马克思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我们真是愧对‘老祖宗’了!”“额头枕着森冷的铁梗,我终于清醒了:上海市委写作班是文化专制主义的工具。而阶级的专制、政党的专制、个人的专制,离不开思想的专制、文化的专制、意识形态的专制。随著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这一切都应该为人们所唾弃。我期待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黎明,早日降临!”[48]
重获自由后的徐景贤曾主动请人代他向上海著名作家沙叶新致意,称“文革”中批判沙的作品《边疆新苗》是错误的,他要道歉。沙叶新写道:“他诚恳地对我表示歉意,说他当时随便一句话都可能对我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他请求我原谅。……况且他不只是对我一人道歉,对其他被错批错斗的人也都道过歉。”[49]徐景贤的这些反省和道歉应该是真的,也是言与行的一致。如能假以时日,相信徐景贤对自己的反省、认罪,会朝着真相越走越近。
时代的车轮早已进入21世纪。然而,在徐景贤这样的历史人物去世这一无关乎大局的小事上,相关部门依然罔顾事实,坚持“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案犯”这种充满陈腐而暴戾气味的结论,至死也不给逝者一个符合实际的公正评价。这说明,虽然“彻底否定文革”的历史决议已经作出将近30年了,“文革思维”仍如幽灵般死死纠缠着许多人。而面对时下种种时弊,另有某些人试图重拾连徐景贤都已经抛弃了的毛泽东“文革”理论,在徐去世时不惜使用“文革”语言表示悼念。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文革思维”至今阴魂不散。
看来,客观真实地评价那些“文革”风云人物,还其本来面目,反省“文革”历史,清理“文革”遗产,依然任重而道远。而中国人只有通过对历史深刻的反省和清理,才会有真正辉煌的未来。
【注释】
[1]引自“新民网”,作者署名王洋,2007年11月8日14:11。
[2]引自徐蕴给笔者的电邮及附件,2007年11月14日。
[3]出处同注[2]。
[4]徐景贤,《十年一梦》,香港时代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月出版,第1页。
[5]见“我爱中国”在“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的贴文,“徐景贤同志朋友们的挽联”,2007-11-17,01:11:00。
[6]出处同注[4],第2页。
[7]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第259页。
[8]周蕾,“柏林墙倒塌之前的最后日子——访原东德政治局常委沙博夫斯基”。
[9]徐景贤,“上海市委写作班的来龙去脉”,未刊稿。2005年7月31日以电邮附件形式发给笔者。
[10]徐景贤,“张春桥断片”,香港《明报周刊》,2005年6月号。
[11]出处同注[9]。
[12]出处同注[9]。
[13]徐景贤,报告文学集《生命似火》“后记”,作家出版社,1965年出版。
[14]徐景贤,“毛泽东与上海‘一月夺权’”,香港《凤凰周刊》,2007年1月25日。
[15]见“我爱中国”在“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的贴文,“徐蕴:在徐景贤同志追悼会上的悼词”,2007年11月17日。
[16]沙叶新,“我和徐景贤”,香港《动向》杂志,2007年第12月号。
[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高刑字第1号”,《历史的审判(续集)》,群众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第233页。
[18]出处同注[17],第230页。
[19]《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第214页。
[20]出处同注[14]。
[21]徐景贤,“造反才知主席亲”,1966年12月18日。引自《中共上海市委机关革命造反派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向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猛烈开火大会专刊》,1966年12月25日。
[22]《中共党史大事年表说明》,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200页。
[23]转引自张春桥1968年2月5日在上海市“革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24]出处同注[4],第40页。
[25]《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357页。
[26]出处同注[14]。
[27]出处同注[14]。
[28]王年一,“对上海‘一月革命’的几点看法”,《中共党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9]出处同注[23]。
[30]《红旗》杂志评论员文章,“无产阶级革命派联合起来”,《红旗》杂志,1967年第2期。
[31]《人民日报》社论,“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1967年1月23日。
[32]“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33]刘荣刚,“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的彭真”,《党史博览》,2003年第10期。
[34]出处同注[17],第232页。
[35]“徐景贤的初步揭发交待”,1976年11月5日,“上海市区、县、局党员负责干部会议秘书组”,1976年11月18日印发。
[36]朱通华,“风雨雷电的4年——彭冲和中央工作组在上海”,《党史博览》,2006年11期。
[37]李菁,“1976年,中国政治大地震”,《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第40期。
[38]《陈云年谱》(1905-1995)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81页。
[40]王文正回忆、沈国凡整理,“文革前后秦城监狱揭秘:‘四人帮’入狱的经过”,《文史精华》,2006年10月出版。
[41]R•特里尔着,刘路新译,《江青全传》,河北人民出版社。
[42]出处同注[4],第44页。
[43]《上海“文化大革命”史话》(定稿送审本),上海“文革”史料整理编纂小组编,第428页。
[44]出处同注[22],第358页。
[45]出处同注[42],第427-428页。
[46]上海《文艺战报》增刊,1967年3月20日。
[47]参见《纽伦堡审判》(上卷),P•A•施泰尼格尔(编),王昭仁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4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7条“危害人类罪”。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李世光等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49]出处同注[9]。
[50]出处同注[16]。
《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