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五经》,或称《妥拉》,系《圣经》的前五卷。其为我们所熟知的文本形式,大概形成于公元前9世纪到前5世纪之间。它描述了摩西带领人民走出险地后,如何设定关于敬拜、献祭和祭祀的规范,以及一套极其复杂的饮食规则。这些规定禁止以色列人吃“可憎恶”的东西,即不洁的牲畜鱼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此后一直困扰着教法学者。希腊哲学家怀疑这些规定是出于医疗目的而制定的,意在防止犹太人食用不安全的肉类。但是,为什么打着健康甚至口味的旗号,就可以要求以色列人避免进食蜥蜴、鼹鼠、鳄鱼和大多数带翅膀的昆虫(尽管不是全部)?食用野兔又招谁惹谁了?伟大的犹太神学家迈蒙尼德对寻找其意义感到绝望,宣称“那些费尽心机为这些详细规则寻找理由的行为,在我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教法条文当属早期规则的混合体,起初带有卫生、审美或宗教目的,甚至可能只是一套规训体系,要求虔诚的犹太教徒遵守纪律、不假思索地服从。但《利未记》的作者显然热衷于推动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份不合逻辑的言行条目呢?答案只有从更为宏观的立法目的中才能觅得。例如,不少犹太教法规则都提倡身体的完美,所以残疾人不能担任祭司。这些规则还要求信仰的纯洁性。比如犹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吃饭、睡觉、穿衣乃至做爱;又比如战士营地必须与军事工程分开,以避免被污染、影响;还比如犹太人被告知,他们不应该把牛和驴拴在一处,也不应该把羊毛和亚麻织在一起。这都是为了避免混淆不同的类别。也就是说,法律告诉以色列人如何通过分门别类,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区分洁净和不洁,从而过上神圣的生活。
从宏观目标的角度,就可以理解犹太教法对洁净与不洁的区分。在犹太人生活的地区,作为基本食材的肉牛、绵羊和山羊,都属于反刍类偶蹄动物,因此,它们的特征被犹太祭司作为定义动物洁净与否的分类标准。于是,一些野生动物也被列入洁净的范畴,比如羚羊和山羊。但不是所有家畜都能获此待遇,其中最重要的例外便是猪。祭司还宣称,没有鳞鳍的鱼,会飞的四足动物,用手一般的肢体行走的动物,以及任何成群结队的动物,都是可憎恶的。在他们看来,牲畜就应该行走,鱼儿就应该游水,禽鸟就应该飞翔;跳跃近似于行走,因此蚱蜢、蟋蟀和某些蝗虫是洁净的,但成群飞舞的虫类基本是不洁的。无论上述决定背后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规则制定者而言,区分洁净与不洁,远比避免犹太教徒进食不洁之物重要得多。借此,可以将犹太人作为遵行神圣立法的族群,与非犹太的外邦人区分开来。在这些区分背后,是一个自视为被上帝选中的民族的宗教愿景。
在发展自身宗教传统时,印度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学者均制定了详细且广泛的教法。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教之间存在裂痕,结果是将现代法律与宗教律法区别开来。但对于这些世界主要宗教的早期立法者(early lawmaker)来说,这种区分显然毫无意义。
受到上述文明的启发,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目标的立法者,在一系列似乎同样不切实际的法律中,提出了建构社会秩序的愿景。在7、8世纪,居住在中国西部广阔高原上的吐蕃,尚处于动辄彼此交恶的部族割据状态,后来,松赞干布横空出世,统一各部,远交近攻,最终开创了吐蕃帝国,并设立了司法及行政机关。几乎可以肯定,在制定法律时,松赞干布和他的继任者都深受中原帝王治国理政之策的启发。我们对这一时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敦煌藏经洞里保存的文件。敦煌是丝绸之路南线的重要驿站,而这座藏经洞从11世纪开始一直保持封闭状态,直到20世纪才被当地的学者发现。1907年,原籍匈牙利的英国探险家奥雷尔·斯坦因抵达敦煌藏经洞,发现了近4万份用汉语、藏语和亚洲其他语言书写的档案文献。这位英国人欺骗了当地的看守,从而获准进洞。他花了好几天时间在灯笼与火把下翻阅书卷,最后将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洗劫一空。流落他乡的敦煌文书如今大多收藏在巴黎和伦敦的博物馆。在这些珍贵的文化宝藏中,历史学家发现了一些古老的吐蕃法律。
有两条吐蕃律令规定了某人在猎场受伤时应被支付的赔偿金,包括一长串根据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进行分级的赔偿条目。在犯罪者和受害者身份等级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杀死大尚论,需要支付赔命价一万两;杀死佩戴玉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六千两;杀死佩戴金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五千两;杀死佩戴颇罗弥告身者,需要支付赔命价四千两;杀死佩戴银告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