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立法者所做的事情多少不同以往。虽然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能仅仅涉及简单的惩罚条目、赔偿金,以及关于契约和离婚的基本规则,但它们不再仅仅是一种管理技术或审判案件的手段。美索不达米亚国王承诺伸张正义,中国的历代君主宣告要维护寰宇秩序,印度婆罗门则孜孜不倦地描述自身的教法体系。创制之初,他们的法律就代表着文明的世界秩序。与不识字群体的习惯、部族冲突的调停,以及埃及法老发布的敕令不同,这些新生的法律设置了客观标准,明确规定了普通人可以参考和引用的规则。这些法律可能自有其生命力。
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立法者曾把他们所制定的法律镌刻在石板和泥板上,只为让其永存于世。然而,即使泥板破损,铜器熔化,贝叶变质,人们也能记住规则并再次将其书写出来。这样的法律是永久性的,而且确实比立法者的权威更为持久。
法律为统治者提供了维持秩序、控制社会的工具,也为普通人提供了寻求正义、抵制滥权的权利根据。一旦法律变成白纸黑字,任何人都有机会阅读参考。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将其作为管理公务、临民治事的实用工具。然而,在书写着法律条文的竹简被公开展示之后,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援引法条来抗辩官员滥权,或对不公判决提起申诉。显然,这会让某些地方官员如坐针毡。在印度,学者、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会在审理案件时查阅法律文本,并就如何分配财产进行辩论。法官必须遵守规则,不能简单决定何为不法、何为正义。这样一来,法律便具有客观性与权威性。
这就是为什么看似简单的立法技术,可以为普通人提供有力的论据。行走各国的商人早早地认识到,在实践层面,法律引导言行方式,让复杂的关系变得更容易预测。法律定义阶级、职业和社会关系,并将行为归类为允许或禁止、有效或无效。法律为道德行为提供规则支撑,法律为人们提供可以参考的标准和决策方法。根据法律,法官和律师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他们可以对争端的应然结果十分笃定,阐释从先前裁判中总结出来的原则,从而创造出一套以普通法为核心的判例制度。成文法和判例法都可以在缺乏现成执法手段的情况下,确立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立法从概念和事实两个方面建构了世界秩序。本质上,这是所有法律都要完成的任务。一旦成为明确的条文,被写在贝叶或刻在泥板之上,法律就会获得客观性,它们可以是行使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使权力合法化的手段,以及抵抗滥权的依据。
君主或政府一向利用法律巩固权力,扩大领地,约束人民。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中频繁提及死刑;中国的皇帝则利用法律认可的徭役组建起一支召之即来的军队;婆罗门支持印度国王推行的政治议程;哈里发强制推行严刑峻法,声称这与伊斯兰教法并行不悖。法律帮助统治者征收赋税、穷兵黩武、征用土地、攫取资源、开疆扩土。利用法律建构复杂的官僚机构并管理不断扩大的疆域,并非中国历代统治者的专利。欧洲列强也将法律置于其殖民计划的核心。当波斯、莫卧儿和奥斯曼帝国在18世纪和19世纪走向崩溃,法、英等国军队推翻穆斯林苏丹和印度皇帝统治之时,殖民地管理者宣称他们的法律将把文明带到“专制”的东方。是法律,给他们的征服企图罩上了一层“正当”的遮羞布。
但法律从来不仅仅是权贵手中把玩的工具。普罗大众也会引用法律条款挑战政府决策,抵制权力滥用,寻求公平正义。4000年来,人们一次又一次地相信,法律能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神职人员、乡绅族长和部族领袖,以及改革者和活动家,在寻求维护道德秩序、解决冲突或满足追求正义的雄心壮志时,都制定了法律。美索不达米亚国王、中国皇帝和印度婆罗门的创新之处,在于他们创造了自有生命力的法律规则。一旦这些法律落笔成文并被公布于世,人们就可以借此寻求正义。孤注一掷的独裁者可能会撕毁白纸黑字的立法,但也只能背人耳目,免得引发公愤。当代人权法,只是一系列旨在遏制不当使用权力的法律文本中的最新篇章,并的确在某些情况下达成所愿。这就是和法律本身一样古老的法治。
法律从来就不是简单的规则。法律创造了复杂的文明图景。它们远非就事论事,从不局限于世俗生活,而是在其发展历程中,呈现出一定的社会愿景,承诺践行正义,贯彻宗教规范所指引的道德规范,确立民主和人权原则。法律虽然确实属于权力的工具,但也常常被用作制衡权力的手段。然而,法治既不普遍,也非必然;千百年来,统治者从不甘受法律的约束。法治自有其流变过程。如果想了解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以及如何更好或更坏地治理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都需要对这段历史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