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赔命价三千两;杀死佩戴黄铜或红铜告身者,分别需要支付赔命价二千两和一千两;而杀死两类平民,则只需要支付赔命价三百两和二百两。但是,如果你杀死了地位显著高于自己的人,或者对方只是受了伤(尽管伤势的严重程度似乎没有影响),又或者如果你能证明这一切纯属意外,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身份区分的逻辑显而易见:贵族的生命比奴仆的生命更有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命价的差异似乎过大,细节更复杂到不切实际的地步。尽管吐蕃的国王们都希望效仿他们的中原邻居,但吐蕃社会显然无法按照如此森严的等级来划分。在辽阔的高原上,统治者只能依靠部族头领来管理人口,并通过骑兵的接力传递,远距离传达命令和收发信件。由此,这些法律只象征着吐蕃人想要建立的等级制度,以及他们想象中的治理模式。借助立法,他们描绘出一个更为宏大、更为统一的文明。但这只不过是未来文明的愿景,而非现存秩序的白描。
在法律表面功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为宏大的愿景,古代如此,现代亦然。美国宪法最初的目标仅仅是在各州之间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协调和治理体系,但它很快就被涂抹上神话色彩,成为美国梦的象征。有时,它被描述为“公民宗教”的根基,其原稿被小心翼翼地保存在华盛顿的恢宏建筑中供人瞻仰,后者甚至被一些人形容为“圣所”。美国宪法所象征的,是美国的基础和秩序,而它也启发了世界各地的仿效者。在成功争取独立之后,大多数后殖民国家为了保护羽翼未丰的民主,也制定了全新的宪法。每一部新宪法,都在彰显新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参与重塑当今世界秩序的主张。这些新兴国家往往缺乏法院系统、专业资源和执行宪法条款的政治意愿,然而,他们所拟订的法律文本,却清楚无误地展现出国家在政治层面的成熟、主权层面的独立,也表明其领导人可以成为联合国的座上宾。这样一来,宪法制定,与古代国王在石板上凿刻冗长的法律条目(似乎名存实亡)昭告四方并无太大区别,实质上也与中世纪统治者的做法类似—后者在百姓普遍大字不识且纸张昂贵的情况下,特意委托专人誊写抄本列出不切实际的详细赔偿条目。所有人,都在渴望建构某种更为宏大的秩序。
即使是为应对社会现实问题而制定的当代法律,也并非总是像政府试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就事论事。当枪击事件或恶犬伤人等悲剧发生时,或者当媒体对逃脱制裁的罪犯表现得过度亢奋时,政客们就会争相立法。但新法律往往不切实际或无法执行。例如,许多学者认为,作为当前英国议会辩论热点之一的禁止仇恨言论的立法,即使有可能制定完成,也几乎无法推行。但关键在于,必须让大家看到政府有所作为。通过立法,政府可以给选民一种印象,即政治人物仍然掌控大局。以不那么愤世嫉俗的立场来看,立法起码也表达了整个社会的某种道德上的厌恶情绪。法律规定了文明社会的道德标准,而统治者声称他们可以创造这些道德标准,这是他们对恪守正义、捍卫秩序的承诺。
并非所有社会都制定了法律。历史上,曾有人结成社会团体,管理社群成员,并在没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下解决争端。成群结队的狩猎者和采集者会采取回避而非对抗的策略;部落宗族有仇必报,联合起来对抗敌人,但又允许调停人通过补偿来处置对手;同质化社群内部倾向于和解了事,试图找到令各方都满意的妥协方案;那些临危受命的领导人则更习惯大权独揽,发布号令,党同伐异。情势变幻莫测、循环往复,但这些社群都在缺乏明确立法的情况下,维持着稳定且持久的秩序形态。
甚至一些复杂且成熟的社会也缺乏成文法典。古埃及、中美洲的阿兹特克帝国、南美洲的印加帝国,以及撒哈拉沙漠以南盛极一时的非洲王国,都曾秩序井然,而据考古学家考察,这些文明并没有创造出成文法体系,也未将判决记录下来作为判例。留存于世的古埃及铭文表明,两千年来,法老统治着复杂的财政系统;官员保存着关于财产的归属、神庙、财政基础和收入的详细记录;书记官记录下王室发表的敕令;法官审理案件,判决犯人服劳役,而这些都是在没有制定任何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古埃及历经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等不同时期,从公元前3000年中期到公元前600年持续繁荣发展,其官僚机构却规模有限,效率低下,软弱松散。高级官员通过捐买或世袭获得职位,同时必须应法老的要求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责。一则存世铭文描述了维齐尔的职责,让人感觉法老更像是仁慈的师长,正在将个人智慧传授给他的学生一般。想必古埃及存在某种为各方所接受的行事方式乃至断案原则,但历史记录显然强调的是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直到公元前6世纪,波斯皇帝大流士一世才下令在埃及进行法律编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