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厦门司法机关怎么啦? * 阿波罗新闻网
评论 > 民意 > 正文
王秀英:厦门司法机关怎么啦?—是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还是法官执意知法犯法
作者:

我听说中国有一个群体(包括死磕律师和维权公民),他们坚决捍卫这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目的是为了让中共领导人兑现高喊的“依法治国”口号。然而这个群体却成了权力者的敌对势力。于是,关于这个群体中的成员所涉及的任何案件,司法机关都会毫无依据的判决其败诉来打压他们“相信法律,不相信权力的”顽固思想。如果这个群体对司法机关还不服,就会有一群官方维稳人士问“你对一个法院的判决你不服,难道那么多的法院的判决你都不服”,意思是说“不是法院的问题,是你这人有问题”。

老网民对我这个为村民维权25年的网民应该不陌生,对于法院的枉法裁判真是旧的不去新的又来。死磕到底,对我来说倒是好事,现在去北京上访、举牌、呼吁,多一起冤假错案还挺合算的。

以上这个说法在此之前我没有考证是否真实,但以下我讲个实例,让大家来证实以上的说法。

2024年5月23日,我儿子的车在红绿灯交叉路口转弯时,被一辆直行的出租车超速撞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交警以“右转要让直行”为由,事故责任认定我儿子的车承担主要责任,而事故责任认定违背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当时我有在各个群发布过两篇网文《这种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将再次让文明倒退50年》,及《转弯让直行所引发的深思》当时曾引起网民的热议。

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给对方赔付了两万多元后,对方又提起诉讼,要求我儿子赔偿40天的营运损失。我儿子依法依规行车被撞还莫名其妙的承担全责,交警出示的探头监控,该起事故明明是对方超速造成,对此,我们提起反诉,翔安区法院不支持,我们又另案起诉,要求法院重新作出认定事故,并赔偿我儿子的修车费用。翔安区法院一案两审,对我们提交12组证据,在判决书中我们提交的证据一份不提,而对方没有提交任何反驳的证据,法院却支持对方。

7月28日,我们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违法判决见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隐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隐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法院(2025)闽0213民初3905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厦门市翔安区法院的(2025)闽021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没有依法审查定案依据的合法性。一审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引用的法条恰恰都是支持上诉人诉求的规定的法条,明显张冠李戴,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定案依据,没有说明采信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可事实恰恰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的,这是法院审理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证据,仅凭给上诉人观看的监控作为定案依据,而该监控恰恰证明上诉人的小车在被上诉人前方110米。

认定书也没有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上诉人的小车在右车道,红绿灯路口按路面标识向右转这是驾驶员与交警应知的常识,而交警以上诉人的车变道,对方不懂上诉人要右转,又以上诉人转弯未让直行为由,认定上诉人负全责。变道是指在驾驶过程中,车辆从当前车道变换到其他车道的行为。而事发现场右转是上诉人当前按路面标识唯一行驶的车道,上诉人没有其他车道可走,所以上诉人不存在从当前车道变换到其他车道的行为。况且,被上诉人的车在上诉人后面110米可以直视上诉人的车右转的全过程,被上诉人的车根本不在上诉人右转的视距范围,不存在上诉人未让被上诉人的说法。因此,35020020240523001403-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负全责即没有证据,又没有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明显违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释〔2018〕1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二)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法律规范的依据,致使申请人减损权利,增加义务。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后申请原审法院判后答疑,对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没有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合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四条与最高法的法释九十九条是违法,申请人希望原审法院给予解释得以息诉,而上诉期限到了,原审法院并未给予解释。

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主张自己诉求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评价,违背法律规定。

根据翔安交警大队警官给上诉人出示的监控视频,上诉人的小车在被上诉人的小车前方110米,这是事实,上诉人已经给法院提交了警方给上诉人看监控时的录音,及监控拍摄路段的照片(证据7、8、10、11)。上诉人的小车在右转的车道上,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这是交通规则,被上诉人的车在上诉人小车后面一百多米,可以清楚看到上诉人的车右转,却不保持距离,而直接将上诉人的车撞飞一圈,被上诉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6条下雨天时速限速30公里的车速的规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11组用以主张诉求的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也组织被上诉人一一质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没有载明,也没有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上诉人有利事实的证据没有确认,而是选择回避。一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在判决书中载明对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及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意见。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反驳原告诉求没有提交证据,却给予偏袒,认定其不负责任,违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小车超速的证据,被上诉人反驳其没有超速,被上诉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超速,更何况被上诉人在法庭上也说明他的车里有车速记录,有证据不提交,明显在隐瞒超速的事实。判决书没有载明被告的提交的反驳证据,这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视频与翔安交警大队给上诉人出示的视频不一致,证明有一方在隐瞒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于2024年5月23日下午和2024年5月24日上午两次到翔安交警大队要求复制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都没有给上诉人复制,当时接待警官没给上诉人看事故现场视频,只给上诉人看离事故现场大约60多米的外的监控视频,称这监控视频就是事故认定的证据,且告诉上诉人两车分别在两个标识处,两个标识处的距离就是10米。当上诉人到现场查看监控中的两个标识处的距离有110米后,于2025年2月12日向翔安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同时递交了11组证据及《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也说明了监控内容。今年7月1日开庭时,一审法院调取的是事故发生时的几秒监控录像却没有当时翔安交警大队向上诉人出示的视频,当然,法院调取的监控是上诉人车被撞的现场监控也很重要,但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完整,法院调取的视频结合翔安交警大队给上诉人看的视频,可以还原了整个事故现场,是被上诉人超速撞上诉人的事实。

事发时,交警大队给上诉人看的是离现场60多米以外的视频,法院调取的是事故现场的视频,却没有翔安交警大队给上诉人出示的那一段(见附图),是翔安交警大队不给一审法院拷贝,还是一审法院不拷贝这段关键的行车监控?是谁在隐瞒事故真相?请二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引用的法条张冠李戴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引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上上诉人已经一一说明,上诉人提交11组证据主张自己的诉求,而被上诉人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超速,一审的判决书却认定提交11组证据的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反驳理由的被上诉人却“有理有据”不负责任.一审法院是依据什么规定可以做到如此黑白颠倒的?一审判决也没有载明认定上诉人负主要责任的合法依据与法律依据。

这到底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还是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张冠李戴,请求二审法院查清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厦门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王暾魁

2025年7月26日

本状副本2份

今天下午3:55分,厦门市中级法院给我儿子电话,问我们存不存在调解可能,降低给对方的赔偿。儿子把中级法院的电话给我,叫我回一个过去给法官。

下午16:09分,我给厦门中级法院回了电话。

一男性法官接了电话,我说明身份,对方说这个案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就以事故责任认定为准,意思是说一审的判决没错(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管是否依法作出的都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也得附上法律依据,才能让人信服吧)。这法官还说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听了心底涌出一丝悲戚,是这法官专业水平有限,还是法官欺负我们这些小百姓不懂法?以前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我页希望这起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次修正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此,我回应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说我超过时效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官问我要不要通过中级法院进行调解,降低赔偿费用。我说这不是赔偿费用的问题,而是事故责任的问题,法官还是坚持他的说法,对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我不想再争辩,就说那你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我会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我来厦门刚好十年整,在岛内住的几年,厦门确实给我留下文明的印象,这次翔安的交通事故事件刷新了我对厦门的认知。

王秀英写于2025年8月14日

附1:

中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中共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附2

(作者提供)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d3lxuwvwo1hamd.cloudfront.net/2025/0817/2263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