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陋的河南警察集体杀人案!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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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陋的河南警察集体杀人案!
根据南京的《扬子晚报》11月18日的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2004年四月九日河南周口警察集体杀人案的审理工作再生变故。被告人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11月17日,河南周口6名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第一次发生。”

广为公众关注的河南警察集体杀人案的大致情况是: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时任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电话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该所6名警察将李胜利打昏后,从三楼推下称其“跳楼身亡”。案发后,受害人李胜利的亲属不断上访,2005年该案引起中央高层领导关注。

2007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名主犯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9月11日,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二审因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横、家属起哄,经两次休庭之后被迫择日再审,拖到11月17日。而11月17日再审的结果是,这起杀人案被迫再一次改期再审。这样的局面,不能不让人对法律威严、法院庄严的说法产生怀疑。表面上看,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因为被告人家属的嚣张和蛮横,但是深层的原因却是当地司法系统的护短行径所致,主审的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犯有严重的处置不力拟或者是行政不作为。 因为中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但是,仅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周口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落实到位。9月11日,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名警察集体杀人案的法庭上发生了被告人耍横、家属起哄而导致庭审工作不能继续的尴尬境地,然而让人大跌眼睛的是事后竟然没有人因此受到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更没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难怪11月17日局面更加难以控制,在堂堂中级法院的审判现场,受害者家属竟然被被告的家人实施殴打,进而导致整个法院审判工作陷入停顿,不能不说是中国司法系统的一大耻辱!

记得在2007年4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经动员高达600名警察维持现场的秩序。那足以说明,法院方面并不是无力控制局面。但是,在此后的庭审中,没有迹象表明有关部门运用了必要的震慑手段。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追问,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家属的嚣张行为听之任之,难道就是因为他们是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家属吗?如果这样竟然能够放任的话,那中国司法的颜面还不是荡然无存了,那里还会有什么司法的公正性呢?假如说中国当局能够拿出对付“民运”与“法轮功”的重视的那么一半力度的话,中国公众对于中国司法的看法就会截然不同了。

按照真正的法治社会,无论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庭审必须得以进行。在一个法治国家,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其中也包括法院自己,特别是作为司法裁量的法院更当垂范在先。依照相关法律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院的义务。如果连起码的法律程序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执法犯法无论是在公众常识还是在法律常识里都应该是从严从重惩治的,但是在今日的中国,真可谓是只有想像不到的丑陋,没有发生不了的丑陋,河南周口的警察集体杀人案的审理现状就足以使得世人瞠目结舌了!法治社会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痴人说梦而已!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侯文豹文章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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