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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枪杀人,但不是故意的
道光年间,山东乐安县,有个叫做高法坤的捕快。捕快,就是吃官粮,办官差的底层胥吏,但是高法坤还不是普通的捕快,而是一个盐巡,就是专门管理本县和周边地区的盐务的。

道光年间,山东乐安县,有个叫做高法坤的捕快。

捕快,就是吃官粮,办官差的底层胥吏,但是高法坤还不是普通的捕快,而是一个盐巡,就是专门管理本县和周边地区的盐务的。

某天他正在衙门里当差,突然接到上官命令,要他到隔壁利津县去协助一起偷挖并且贩运贩卖私盐的案子。

乐安县衙门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因为衙门听说,这一伙私盐贩子在利津县挖了私盐,还要运到乐安县来贩卖。

在古代,贩卖私盐是违法犯罪,其严重程度和现如今的贩毒也差不了太多了。

因为盐就在那里,不卖白不卖,所以很多老百姓时常铤而走险,地也不种,生意也不做,专门贩卖私盐。

又由于这个行当的利润极高,风险极大,那么敢于贩卖私盐的,基本上都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的亡命之徒,而且一般只要涉及到贩卖私盐,往往都是团伙作案,私盐贩子们数十人乃至数百人的队伍拉起来,个人都配备有武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他们就是有组织犯罪集团,还是极具攻击性的那种。

高法坤要去抓私盐贩子,他不能自己一个人去,所以他又叫上了几个同僚,他也不敢于赤手空拳去,带刀带剑,总感觉太单薄了,他干脆向衙门申请,支取了一支火枪用以防身。

准备妥帖,高法坤是策马扬鞭,终于奔了利津县。

到了利津县之后,高法坤和利津县衙门的捕快兰永兴碰了个头,组织了二十多个捕快,直奔案发地,利津县城外的一处滩涂。

到了滩涂上,果然有一帮人撅着腚正在那挖盐呢,这正是被捕快们给堵了个正着。

捕快是官而盐贩是贼,这贼见了官,哪有不害怕的道理,一般情况下肯定是风紧扯呼,拔腿就跑。

但是您别说,滩涂上的这些盐贩子,他们就不怕官差,高法坤等人把他们给逮了个正着,他们一不躲二不逃,而是纷纷亮出武器,立刻就和捕快们打了起来。

当时的场面,那真是乱套了,衙门下的命令,是尽量活捉,捉住了就能审问,审问了就能关押,关押了想出去,你是不是就得掏钱?这都是有利益关联的,既然衙门要留活口,那捕快们虽然是手持兵刃,可也不敢用全力,盐贩子一看捕快们不敢下手,他们更狂妄了,抄起手里的武器(扁担)狂飞乱舞,好几个捕快被追打的是狼狈不堪,场面一时失控。

(执火枪的盐巡)

高法坤一看这架势,这乱套了啊,别到时候白挨了顿打,打完之后还叫盐贩子都跑了,他立刻就想到,自己手里有火枪,这玩意威力大,动静更大,自己朝天放一枪,震慑一下盐贩子,就能把场面控制住。

那我们知道,这古代的火枪,远远没有现在的热武器那么方便好使,现在的枪支,保险一松,扳机一按,子弹嗖嗖嗖的就打出去,当时的火枪,俗称叫做鸟枪,机体笨重,装药慢,还容易哑火。

最主要的是,高法坤平时基本不使用火枪,他对这个东西不熟练,他拿着火枪操作了好一阵,一枪也打不出,气的他一只手拿着火枪,另一只手是这扭一扭,那按一按,就在高法坤决定要放弃的时候,火枪却砰的一声巨响,枪口冒烟,哎,这一枪终于算是打出去了。

只是,火枪是打了,动静也挺大,也把场面震住了,捕快们也停手了,私盐贩子们也都呆在当场了,可坏就坏在,高法坤这一枪是无意间打出来的,他没有对天发射,而是随便向周围开了一枪。

这一枪,没伤到同僚,也没伤到私盐贩子,却不偏不倚的击中了一个在滩涂边的草地上拾柴火的老百姓。

这个老百姓,叫做王岐才,是利津县本地县民,事发当天,他一早出门拾柴火,在地上捡点树枝,动物的干粪什么的,他捡的正来劲呢,只听到耳边一声巨响,然后眼前一闪,一黑,哼都没哼一声,脑袋开花,鲜血横流是命丧当场。

出人命了,盐贩子不敢逗留,也不敢和捕快较劲,他们一哄而散,几个捕快反应倒是挺快的,立刻下了高法坤的火枪,把他五花大绑,扭送回了衙门。

高法坤杀人,很快被衙门立了案,逐级上报,最后报送到了山东巡抚的手里。

案犯高法坤是盐巡,抓捕盐贩子是他的本职工作,他最初开枪,也不是要击杀盐贩子,而是因为盐贩出现了拒捕的行为,他想要鸣枪示警,只不过出了谁都没想到的意外,这一枪开出去,误杀了一个平民。

那我们可以说,高法坤开枪击杀平民,不是他主观故意的。

按照清朝的法律,这种情况,判个绞监候也就差不多了,也就是绞死,但缓期执行,说白了就是不用死了,大概率能留条命。

但是,山东巡抚认为人命关天,认为说破大天儿去,高法坤也是杀人了,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最终巡抚给高法坤定的是斩监候,也就是斩首示众,但缓期执行。

(清代官员)

同样是缓期,绞监候和斩监候可是大大的有区别,在清朝的实际执行中,斩监候缓刑不死的概率可比绞监候缓刑不死的概率要低得多,山东巡抚这么判,基本上就等同于是宣判了高法坤必死无疑。

不过有意思的是,就在巡抚衙门里,彼时彼刻,还放着一桩和高法坤案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

另外这桩案子,主角叫做马学修,更巧的是,这个马学修也是捕快,也是盐巡,还和高法坤在一个单位上班,他们都隶属于乐安衙门。

三个前,乐安县有个叫做茅沟河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伙私盐贩子,马学修领了上官的命令,也带了火枪到现场去执行抓捕,两方冲突中,衙门里另外一个捕快挨了打,场面混乱不堪,马学修急了,他也拿起火枪鸣枪示警,结果子弹同样打偏了,原本应该往天上飞,结果却莫名其妙的打在了不远处山坡上一个放牛的村民身上,不幸中的万幸是没打死,这个村民养了几个月的伤,身体就好的差不多了。

这个案子,也是山东巡抚处理的,虽然案情相仿,但是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马学修只被判了个充军流放,算是从轻发落了。

有读者可能会说,高法坤毕竟打死了人,所以要论他的死罪,而马学修毕竟只是伤人而未杀人,所以处罚很轻,这是合理的。

一个案子看不出什么所以然来,但是两个案子结案之后,由山东巡抚送到刑部,刑部一对比,就发现了问题所在。

在马学修的案子中,地方衙门的陈述是,茅沟河这个地方吧,虽然产盐,但是那一块不归朝廷管,属于是无主之地,谁去取用盐巴啊,或者砍柴啊,取土啊,衙门从来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按照这个理论,既然这块没人管,衙门没有在这个地方立过规矩,那么茅沟河上所谓的私盐贩子就不能算做是私盐贩子,就算他们本质上是私盐贩子,他们在朝廷管制的地方挖盐是违法犯罪,但在朝廷不管的地方(比如茅沟河)挖盐,那就不违法不犯罪,既然不违法不犯罪,乐安县凭什么派马学修去抓人?

那也就是说,马学修在茅沟河上就不能算是执行公务,而是管闲事,他就没有理由使用火枪,更没有理由击伤平民。

而在高法坤的案子里,地方衙门又陈述,说利津县的滩涂是官方管辖的盐场,别说私盐贩子指定不让进,就连无关百姓也严禁入内,那么高法坤在利津县的滩涂使用火枪,就满足执行公务的条件,就算是误杀了平民,那也是情有可原的。

那么问题来了,没人管的茅沟河,马学修开枪伤人,你们就判流放充军,而官辖的盐场,高法坤正常执行公务,却被判了个斩监候,这算怎么回事儿?

(大清律法)

实际上不管怎么说,高法坤毕竟是杀人了,而马学修毕竟没闹出人命,那杀人的高法坤指定是要比没杀人的马学修判的重,山东巡抚这么判,有他的合理性,但是刑部抓住的点不是杀人与否,而是地方衙门明明把两个案子都定性为了涉及私盐贩子挖贩私盐,但两个案子的两个事发地,一个地方衙门管辖,一个地方衙门却不管辖,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刑部要闹清楚的,也不是两个案子一个轻判还是一个重判的问题,而是利津县的滩涂到底是不是和茅沟河一样是不属于官辖的盐地,如果利津县的滩涂是本不禁止,任民取用的盐地,那么高法坤在滩涂上就视同没有盐巡的身份,他也成了平民,他没有执法权,那他开枪误杀王岐才,就不是盐巡执行公务时误杀平民,而是平民误杀平民,既然是平民误杀平民,那山东巡抚却只判了斩监候,也不对,那就判轻了,应该直接斩首处死才对。

作者说的可能有点绕,简而概之,就是在刑部的视角下,无论山东巡抚轻判还是重判高法坤,都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他不是人,都不对了。

我们说,历史是有局限性的,用今天的法律来套古代的案件,其实并不一定合适,高法坤和马学修也算尽忠职守,他们当然不会故意用火枪去打老百姓,可王岐才和那个被打伤的村民又何其无辜,又该找谁说理去?

地方衙门轻判也不是,重判也不是,那到底该怎么判?

刑部又有没有想过,同样的地点,同样的事件,甚至是同样的剧情,为什么那本来应该成为执法利器的火枪,却一次又一次的打歪呢?

责任编辑: 李冬琪  来源:历史其实挺有趣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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