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近,来自京沪两地的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等高校的5名大学生组团,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方同学购买的iPhone12Pro Max手机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
学法律的嘛,马上甩出了一个法条:“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方同学还给Tim Cook发了邮件,询问“这真的是为了环境友好吗”,并请他“把充电器还给我们吧”。
好一个“理应”,好一个“还给”!
没错,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主物”与“从物”?
通俗地说,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特定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称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就称为“从物”。也就是说,没有这个从物,主物就是个废物。
最典型的,比如说,特定的汽车与特定的钥匙,汽车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因为没有钥匙,汽车开不了;特定空调与特定遥控,没有这个遥控,房顶上的空调打不开,即使能打开,你也不能让人每次开个空调都搭个梯子。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因为这种情况下,从物与主物一起,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标的物。那么交付主物的时候,就得交付从物。同理,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从物的合同也就一并解除。
手机和充电器,是不是主物与从物?
不是。即使成文法条认为是,也不代表它就真的是。自然法与成文法的区别,这里就不再赘述。
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互补财货”的概念。有些财货,是非专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放在哪儿可能都有用,可以替代;有些则是专用要素,不可替代。例如土地和房子,就是绝对互补的专用要素。离开了土地,房子没法盖;离开了房子,你就不能把一块空地称为建筑物。
任何法律,都必须以经济学为根基,否则就是无本之木。那么现在我们可以对主物和从物在民法定义的基础上,下一个更加精确的经济学定义——即增加一个限定条件:从物必须是不可替代的。
汽车钥匙显然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而苹果充电器是可以替代的,更何况它本身就给用户提供了替代选项。
以上是法理。
二
下来看契约。
不要忘记,民法典第320条有一个“但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充分尊重了交易双方的自由意志,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它所表述出来的法条,从严格的法律——即自然规则意义——上讲,必须是“发现”的,而不是“创设”的。也就是必须是“发现之法”,而不是“制定之法”。
通俗一点:大家都这样干,互不侵犯,双方都没意见,那就抽像一下,把它用语言表达出来,以后一般情况下就遵循这样的规则吧。
但这种列举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有可能出现双方都同意,但与原来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那怎么办?
不是按法条办,而是按双方约定办。所以,有了“但书”。
民法中最合乎经济学主观价值论,因此必然最富有人性光辉的原则,就在于此了。
那方同学购买苹果手机,没有充电器,“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了吗?
有。
苹果公司官网和包装盒上的说明清清楚楚:
下面的字小,内容如下:
为了实现我们的环保目标,iPhone12与 iPhone12mini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和EarPods。包装盒内随附一根USB-C转闪电连接线,可支持快速充电,并兼容 USB-C电源适配器和电脑埠。
我们建议你重复使用现有的USB-A转闪电连接线、电源适配器和耳机,它们均兼容这些 iPhone机型。但如果你需要任何新的 Apple电源适配器或耳机,也可随时购买。
这叫“格式合同”。
一个契约要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