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直到李久明的供述能够与现场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李久明的有罪供述,成了将他绑在绞刑架上的紧箍咒。 办案警察趁热打铁,把在凶案现场找到的一双41码鞋使蛮力硬套在李久明的脚上,并拍照留证;又把凶案现场提取的毛发与李久明进行DNA比对,结果竟然是DNA一致!
核心提示:今年6月,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唐某,私带在押犯外出嫖娼。近日,渠县人民法院以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11月11日报道记者昨日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检察院获悉,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