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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法律在下,良知在上
最终,11人被判处谋杀罪成立,其中6人被判终身监禁,另外11人被判为谋杀共犯,入狱时间不等。这次审判为日后世界各国处理类似案件产生了极大影响。各国政府的立场趋向于一致:“服从命令”与“未亲手杀人”不再是洗脱罪责的借口,“服从即有罪”原则得到普遍接受。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柏林在积极准备庆祝柏林墙倒塌25周年

很多国家,法律开宗明义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有的国家,在这之前可能得先为政治服务一小会。但由于所有的政治,从口号上,又都致力于要做公平正义的化身,那么其法律的终极目标,自然也应该是为着公平和正义。

所以,公平正义与法律之间,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前者才是核心和本质。公平正义可以超越于法律,而法律却不能反过来妨害公平正义。本文所指的法律,包含政策、命令等其他一些具备法的品格的上级指令。

纳粹德国战败后,同盟国组织了一系列针对纳粹人员的审判。

1947年,波兰在克拉科夫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审判。审判涉及40名被告,包括集中营负责人、守卫和司机。结果,其中39名被判有罪,21人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唯一被判无罪的是曾在集中营中担任医生的HansMünch,因拒绝执行上级对犯人进行“甄别”构陷的任务,最终法庭确认他与发生在集中营的屠杀无关。在美国作家RobertJayLifton的《纳粹医生》一书中说,HansMünch认为“希波克拉底誓言远重于党卫军的命令”。

1963年,德国也于法兰克福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22位中下层军官进行了审判。

审判中,所有被告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则没有网开一面。法庭宣布,如果被告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则必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而且,一旦被证明其间并非服从上级命令,而单纯出于自己的本意杀人,则会一律被判谋杀。

最终,11人被判处谋杀罪成立,其中6人被判终身监禁,另外11人被判为谋杀共犯,入狱时间不等。

这次审判为日后世界各国处理类似案件产生了极大影响。各国政府的立场趋向于一致:“服从命令”与“未亲手杀人”不再是洗脱罪责的借口,“服从即有罪”原则得到普遍接受。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柏林墙守卫案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几个曾经柏林墙的东德守卫。两年前东德的克利斯偷偷攀墙企图逃向自由,被东德守卫亨里奇开枪射中胸部致死,成为倒在柏林墙下的最后一个遇难者。九个月后,墙被推倒。

辩护律师声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并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庭最终宣判: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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