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官保护公约》第2条所规定之犯罪构成要件是:
1.故意犯下以下罪行:
a.谋杀、绑架或其他攻击受国际保护人的人身或自由;
b.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官房、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
c.威胁实施任何此类攻击(A threat to commit any such attack);
d.企图实施任何此类攻击;
e.根据其国内法,构成作为共犯参与任何此类攻击的行为应构成犯罪。
2.各缔约国应考虑到这些罪行的严重性,以适当的刑罚来惩罚这些罪行。
从第2条所列举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知道,该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对于被保护之人之个人人身之攻击,还包括对于其交通工具之攻击,而且不只处罚未遂犯(d款),而是也处罚前阶段的威胁(threat)(第c款)。因此中国外交人员驾车意图撞车(即使不构成谋杀或绑架之意图,也明显是暴力攻击行为之意图),若非构成第d款之侵害“受保护人”之人身或自由之未遂犯,也会构成第c款之“威胁”,应有可以根据该规定处罚的空间。即使该中国外交人员有豁免权,似乎也应可将其驱逐出境。不过,捷克还是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可以根据该条第2项以该“示威性动能行动”之严重性尚未达到一定程度,来否定其构成该条之犯罪。
不过,我国并不受捷克对于本案认定之拘束,因为根据《外交官保护公约》第3条第1项第c款,关于此种违反第2条之犯罪案件之管辖权,除了行为地国(捷克)有管辖权之外(领土原则),“受国际保护人”所代表之国(台湾)也有管辖权(被动属人性原则)。我国也可以独立认定有该公约第2条之犯罪行为存在,因此我国主张中国违反国际法(违反《外交官保护公约》第2条第1项第c款)并要求中国道歉,完全是有根据的,也算是非常温和的。其实应该直接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并要求中国引渡该犯人到台湾受审(前提是:我国刑法应该参照该《外交官保护公约》而修改刑法,对于我国正副总统(包括当选人)、外交部长、官员、特使出国访问遭受到攻击或威胁之刑罚制裁)。
五、捷克军情局认为中国外交官意图撞车事件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不过,捷克即使不以《外交官保护公约》第2条来将“示威性动能行动”定调为犯罪,也并非表示中国外交官的作法是合法的。事实上捷克军情局将此次“意图撞车事件”认为中国违反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内有人投书媒体认为“中共人员尾随萧美琴跟监,固然令人困扰。但这是外交工作常态。我方重要人士出访,必然遭到中共人员跟监”。但这种说法忽略了本案除了派车跟监之外,还闯红灯意图冲撞萧美琴座车,这些都是捷克军情局所说的“史无前例的”(unprecedented),同时也逾越了外交官正常收集当地国资讯之权限,而是非法使用暴力(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第1项第d款之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所谓“示威性动能行动”就是意图撞车之暴力行为,这不可能是合法行为。
六、中国指控捷克违反一中原则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对于此一事件的回应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没有什么副总统,中国外交人员一贯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捷克允许‘台独顽固分子’萧美琴‘窜访’,严重违背一中原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值得注意的是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主张:“中国外交人员一贯遵守驻在国之内国法”,但却不提该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如前所述,中国外交人员之行为违反一般国际法之领土主权尊重原则(侵害捷克之领土完整性),也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之规定。
中国明显知道自己违反国际法,也并不否认,而是故意为之。 中共外交部提出的辩词只是质疑萧美琴之身份并非副总统(明显针对弹性外交)以及捷克违反一中原则,干涉中国内政。这种指控捷克违法在先,因此中国才为反制措施,在国际法上就是指:中国对于捷克行使国际法上之报仇(Reprisal),来正当化自己的国际法违法行为。
国际法上之反制措施(countermeasure)有两种:一种是措施本身合乎国际法的反制措施(报复Retorsion),另一种是措施本身是违反国际法之反制措施(报仇Reprisal)。无论采用报复或报仇都有一个前提:被报复或被报仇的国家(捷克)必须先对对方(中国)违法在先。因此中国对于捷克所实施之报仇措施是否合乎国际法,关键就在于:捷克接待台湾副总统当选人是否违反“一中原则”?以及该“一中原则”是否为国际法原则?捷克是否干涉中国内政?
七、“一中原则”并非国际法原则
中国所谓“一中原则”是指:“中国只由PRC代表中国,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规范依据则引用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并认为该决议具法拘束力,因此根据 中共外交部对此事件的辩解就是:“一中原则是具国际法拘束力之规范,捷克邀请萧美琴到访之外交活动就是抵触该一中原则之违反国际法,从而中国取得对捷克之报仇权,安排中国外交人员意图撞车就是此种反制措施之合乎比例之行使”。
我们对于中国之前述主张,应在国际法上加以驳斥:
(1)中国的“一中原则”并非国际法原则,而只是它自己的政治主张,没有法拘束力。
(2)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只有涉及PRC代表中国,并没有台湾主权属于中国之内容。
(3)中国对于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解释为一中原则,已经被澳洲、荷兰、英国、加拿大、捷克等国之国会、欧洲议会、以及被“对中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认定为是扭曲解释而驳斥。
(4)捷克是欧盟会员国,欧盟之欧洲议会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当诠释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及对台湾持续军事挑衅”决议案:
第E段“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但未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享有主权”;
第F段“欧盟继续维持其自身的“一中政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则”不同”;
第M段“台湾总统赖清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代表台湾’,并重申双方‘互不隶属’”。
第2段“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断歪曲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并阻止台湾参与多边组织”;
第5段“强调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对台湾不持任何立场;强烈反对和驳斥中华人民共和国歪曲历史和国际规则的图谋”;
第20段“欢迎台湾前任和现任政界人士访问欧洲”。
我国与捷克可以引用前述欧洲议会之决议来驳斥中国的一中原则与联大2758号决议之关联性,以及否定该一中原则是法原则。因此中国行使报仇权之前提要件并不存在,中国意图冲撞萧美琴座车之暴力威胁违反国际法,并且无法以报仇措施来正当化。
八、结论
这次事件是一个警惕,这是中国针对我国“弹性外交”做出的对我国与捷克之威吓。萧美琴副总统在第一时间之回应非常精准:表明不会被吓退以及感谢捷克的招待与保护(避免有心人士挑拨离间台捷双方之友谊,因为捷克对于我国到访之外交官员有保护之义务)。除此之外本文有几点建议:
(1)以副总统当选人进行之外交活动的确有风险,在出访之前应取得官员之地位或总统特使之地位,以符合外交官保护公约之“受国际保护之人”之地位。
(2)既然中国关于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一中原则”扭曲解释,已经被各国更正,由此理所当然导引出:各国与台湾官方往来既未违反国际法,也与中国无关而是各国自主之外交主权决定(中国无权干涉),因此应努力争取正式官方往来,而无须利用“总统副总统当选人”之身份出访。就欧盟会员国而言,可以引用前述欧洲议会决议第20段表示欧盟的立场是欢迎与台湾现任官员往来。
(3)我国出访之国家元首、官员、或代表与外交官在外国遇到此类被暴力伤害或威胁之事件,根据《外交官保护公约》第3条第1项c款我国取得被动属人性原则之管辖权,但目前我国刑法只有处罚在我国领土上对外国元首或外国代表,犯故意伤害罪、妨害自由罪之处罚(刑法第116条),反之对于我国元首、官员、代表出国访问在外国遇到袭击或威胁之行为并没有处罚规定,因此建议应该修改刑法以符合公约第2条之构成要件之处罚。
作者为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