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毅仁则主张:“在宪法中明确宣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机关、企业、集体、个人土地使用权,发给土地使用证’。另外还应当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和转让’,‘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使用单位以补偿’。”荣毅仁认为,把国家的土地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好,集体只能是永久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秀峰认为,“土地所有权问题很复杂,各地情况也不一样。现在,对城市土地再不宣布国有,不得了。”
在4月15日的讨论中,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昌照说:我国人口太多,污染很重,要建卫星城,要开发资源,要建港口,现在规定了土地是集体所有,将来就会扯皮。建议写明:届时国有。
全国政协常务胡子婴说:应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人民公社有使用权。国家挖矿藏,都在草地下面,胜利油田、迁安铁矿,挖掉一棵树就要给农民1000元。那不行。还要求把他们全部老少都包养到老。胜利油田给农民盖了房子,安了电灯,每年还闹个没完。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应该国有,使用权可以固定,以利于乡村建设。
荣毅仁再次表态说:我是赞成土地国有的。
1982年4月2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包括草案第十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同一天,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38]的报告。不过,彭真在报告中并没有提及宪法草案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更没有提到《五四宪法》没有对土地制度做出规定、这次制宪必须补上一事。
1982年11月26日下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大会堂开幕,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受叶剑英主任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39]。这一次彭真谈到了土地所有权,强调了这些原则规定,对于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保证农业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改草案。表决结果是,到会代表3040名,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40]。
笔者在此需要指出的是,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称《七八宪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次会议又通过了一部新宪法,称《八二宪法》。通过这两部新宪法的是同一批人大代表,制定这两部新宪法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都是叶剑英。
十、《八二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标
其实,《八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为了满足建设征地的需求,这是借口是谎言。无论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还是《七八宪法》都对征用土地做出规定,并没有遗忘。为什么征地困难?因为中共一直否认土地价值、土地市场的存在,在征地过程中不遵循市场原则,一味依赖行政命令。
《八二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标,实现了城市土地国有,迈出了土地全面国有化的一步。实现土地国有,是中共的初心,也是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标。文化大革命红卫兵抄家、抄地契、打死人,夺取私有房地产所有权,背后站的是中共。
中共中央1966年9月23日转发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41]提出:“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横扫“四旧”,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创举。他们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也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因此提出如下建议:“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有国务院提请中共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虽然该文件没有直接私人房地产中的出租房问题,而只是建议将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取消公私合营的资本定息。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的利息和土地的租金,都是资本家和地主剥削人民的工具。当资本的定息被取消了,房地产的租金也被取消了;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私人所有的房地产也就属于国有了。
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42]。这其实这是通过自问自答的形式公布有关政策的规定。记录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是城镇土地国有化,由中央还是由各省、地市一级机关宣布执行?回答是: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具体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到10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第二个问题是城镇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的范围,是否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的私有土地。回答是: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关于土地范围问题,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从这个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国有这就是中共的初心,城镇土地国有化,中共图谋已久,不管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但这都不是从宪法层面来解决,而是借助革命运动来实现。问答中所提到的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是指1955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撰写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43]。这本是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撰写的一个调查报告和提出的建议。不在这里展开讨论。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八二宪法》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源于“文革”中红卫兵的“革命行动”[44]。笔者认为,《八二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标,也是实现初心的一步。
十一、什么是城市的土地?
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短短的十一个字留下了许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问题。就是彭真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做解释时也说:“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什么是城市?
该条文对“城市”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按行政区划还是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在北京这座城市里,最准确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为它保留了城墙。那些没有了城墙的城市,其边界在哪里呢?三环以内还是四环以内?将来还有五环、六环。不管城市的界线在地图上怎么圈,不可否认的是,城市边缘地带有大量的城乡结合部,那里既有农田,也有农业建筑,还有农民的宅基地,那么农田、农业建筑、农民的宅基地是否也属于狭义的“城市”呢?显然,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城市”,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而按行政区划来界定“城市”,则会造成宪法不同条款之间的彼此矛盾。比如,北京市近郊区(比如海淀区)的乡镇有大量农用地,如果把这些地归为国有,那么就违反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所谓“城市的土地”事实上就没有明确的范围界线,制定宪法的参与者或许不懂,或者就根本不想知道,他们不过是按照执政党的党内分工,完成撰写、通过宪法条文的工作任务而已,并不必为宪法条文如何实施操心。这样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宪法条文,居然就长期成为中国的“根本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