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您怎么看?
附两篇不同观点的评论,天涯的童鞋们怎么看啊?
刺死暴力拆迁者不是正当防卫 荆楚网 曹林
这样交织着法理和情感、正义与道德冲突的新闻,很难不激起舆论的热烈讨论和激烈争议。这是一件发生在辽宁省本溪的悲剧,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张剑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目睹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妻子被打,愤怒的张剑在反抗中抄起一把水果刀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在政府和开发商勾结的暴力拆迁愈演愈烈,越来越无法无天和肆无忌惮,公众对暴力拆迁深恶痛绝的语境中,可以想像舆论会对这种“刺死暴力拆迁者 ”的新闻有怎样的反应,会本能地站到哪一方。不到24小时,已有14500多位网友在该条新闻后留言,多数都义愤填膺、旗帜鲜明地站到了杀人者张剑一方,赞成这一行为属正当防卫,称“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面对一群强盗所能做的仅仅就是这样了”,甚至有人盛赞张剑为“感动中国2009第一男人”。张剑这刺向拆迁者的这致命一刀,不仅杀死了一个强拆自己房屋的人,更为对暴力拆迁恨之入骨的网友出了一口恶气,让许多人感受到一种无比的快感。
看到这样的新闻时,说实话,我内心中也涌起一种咬牙切齿的快意和恨意,涌起一种男人的悲壮和豪迈: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有人强拆我的房屋,有人殴打我的妻子,我也会这样做的,我也会杀死那些可恶的人——可我立即又告诉自己,我过于情绪化了,我不能这样想,我不能将自己的思考降低到情绪泡沫的层次。我不能陷入新闻报道所预设的判断,不能让像野马一样的情绪操纵自己,不能仅仅站在某一个人立场上看问题,不能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和理性的信仰。我们是生活在一个虽不完善但致力于完善的法治社会,而不是比拼武力炫耀暴力的野蛮丛林中。
当我从那种情绪中走出来平静下来时,我不得不说,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那也许是一种上在道德上可以理解的无奈之恶,但绝不会受到法律的认同和原谅。
什么叫正当防卫,我不是法律专家,但凭我那点儿粗浅的法律知识也能判断出,这很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在许多前提条件,比如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目的是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从杀人者张剑的陈述来看,这些似乎都没有问题——然而这毕竟只是张剑及其家人的陈述:拆迁者正实施暴力拆迁,殴打其妻子,并将张剑强按在地——当时具体情况是否真的如此,仍需要进一步的证实,并由此客观地判断是否真被逼到了非杀人不能自救的地步。
正当防卫一个很关键的要件在于“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也就是说,张剑有没有被逼到了必须用刀进行自卫的境地。回顾当时的具体情境不得不说,张剑用水果刀刺杀拆迁者,明显超过了防卫所必要的限度。将其强按在地,殴打其妻子,远没有到必须用刀刺人的防卫地步。是以暴制暴,还是正当防卫,界限也正在于“必要限度”的分寸把握。
有网友会开骂了:生存之居被强拆,老婆被人殴打,如果奇耻大辱,当人被逼到这种地步的时候,哪里还有什么理性,哪里还有什么分寸感——失去理性的时候只剩下了保护自己的本能。是的,设身处地地想,是这样,每个人都有这种被逼得失去理性的时候。但是,失去理性变得情绪化,这在道义上可以理解,但不是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法律不能纵容任何非理性的行为,为了社会秩序,必须鼓励人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理性,谁更能保持理性谁也就更能占据法律优势。这种法律原则提醒我们无何在什么时候都要保持理性,当我们因为被情绪操控而失去理性的时候,我们就得为自己的非理性行为付出代价。是的,房子被拆,老婆被打,自己手无寸铁无法反抗,被强者如此欺凌,在那种情况下让人保持理性是一种不合人性的苛求,但法律必须讲理性,必须惩罚失去理性的人。法律这样坚守这样的原则,是为了避免社会变得非理性,非理性这只潘多拉的魔盒永远不能打开,非理性的以暴制暴永远不能纵容。
还有网友拿出了美国的法律说事:如果在国外私闯民宅马上就可以射杀你,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时宪法赋予的权利,私闯民宅就应该受到惩处——这是美国的法律,可我们在探讨中国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谴责恶法,要求修改法律,但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我们只能坚守我们的法律原则。
有网友习惯性地用弱者的逻辑来解读这件事。是的,在强势的拆迁公司前,张剑绝对是一个弱者。可被张剑杀死的赵某,他只是一个被拆迁公司雇佣的人,他迫于生计不得不做一些别人要他做的事,他难道不是一个弱者吗?强者弱者的二分逻辑也许是一个靠不住的逻辑。
是的,暴力拆迁是一种公众深恶痛绝的恶,但故意杀人不也是一种大恶吗?我们应谴责一切恶的东西,无论他穿着怎样的美丽外衣。在这起事件上,暴力拆迁者应受到严惩,但杀人者也不能放过,任何一种恶都不应该逃脱正义的审判。善良的人们啊,请擦亮你们的眼睛。
王琳:刺死暴力拆迁者案不可选择性不司法 解放网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对这起拆迁悲剧,公诉方认为张剑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方则认为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争论也蔓延到了网络,评论家们对张剑或挺或弹,都是理据在手,言之凿凿。然而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自有法院裁断,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并不能等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也只有一步之遥,要在两者之间察微析疑,一个细节就足以影响全局。因而在笔者看来,与其在庭下激辩罪与罚,倒不如从个案出发来分析此类拆迁纠纷的根源及其化解之道。
从新闻事实上看,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公安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是导致这场拆迁悲剧的主因。报道称,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即拆迁人) 计划开发一个别墅项目,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商业拆迁项目。商业拆迁就必须尊重商业规律,不能强买强卖——当然也不能强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并未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拆迁人对其房产还拥有完整的产权。若强行拆除,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法侵害。更何况,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停止违规拆迁。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我们且将时间定格在这一天。强拆已经进行,但命案尚未发生。如果此时公安机关能够强行介入阻止强拆,并依法对故意侵犯他人房产的嫌疑人立案侦查,后面更激烈的强制拆迁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遗憾的是,当公民财产权遭遇侵害时,公权力机关却在冷眼旁观。是无法可依吗?不!刑法第275条明明白白地写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拆除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所有要件。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拆迁者责任并非只是笔者个人的法律解析,司法实践中亦有零星个案可兹佐证。2008年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他们在尚未与对方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以“钉子户”为由强行拆除对方的楼房。这据说是武汉市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经披露后,不少媒体先后刊发评论,高度评价了这一个案的示范意义。
遗憾的是,从公共传媒上看,各地对这一个案的效仿并未发生。“选择性不司法”仍是各地默然遵行的潜规则。协议不成就强拆民房,纵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也通常只被当作拆迁纠纷由政府出面处理——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除了对“强拆”(实则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叫停之外,嫌疑人往往毫发无伤。这种“选择性不司法”事实上大大刺激和鼓励了拆迁人的违法胆量,导致强拆行为遍地开花。利益受损的被拆迁人依合法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借用非法行为来追求合法目的也就不难理解了。
及至拆迁命案发生,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刑事诉讼沿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开始了正常运转。缘何当年拆迁者涉嫌“故意毁坏私人财物”一案,却没有如此司法“优待”?当司法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表现出迥然有异的两张面孔,司法又如何能取信于人,并担负起纠纷预防的神圣职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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