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关注杨佳案  * 阿波罗新闻网
新闻 > 大陆 > 正文
持续关注杨佳案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佳的刑事责任。案件原定在7月29日中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但开庭当天被宣布推迟审理。

律师问题

杨佳被捕当天,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有明介入此案,向杨佳提供法律帮助。该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杨佳案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不久后,谢有明同时担任上海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被媒体披露,从而引发他是否有资格担任杨佳辩护律师的争议。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报纸《检察日报》发表吴杭民署名文章《谢有明担任杨佳辩护人,让人不放心》,认为谢有明具有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应接受这样一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而应该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回避。谢有明可能未向杨佳说明自己的身份。这篇文章还批评谢有明对媒体发表的明显不利于杨佳的信息――“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明显不符合自己辩护律师的身份。

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请求对上海谢有明律师代理杨佳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紧急调查处理。上述律师还致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紧急查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董、陈 、许姓三位检察官。因为后者强行阻止杨佳父亲聘请的两位北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杨佳母亲失踪事件

杨佳案案发当天晚上,居住在北京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07号楼的杨佳的母亲王静女士(化名)被朝阳区大屯派出所带走,协助上海警方调查。此后各方均无法找到王静女士。7月17日下午14时20分,杨佳的姨妈王丽(化名)向北京大屯派出所报警,寻找失踪十余天的杨佳母亲王静(化名)。当地警官表示,杨佳母亲在协助上海警方调查后,已经于7月4日自行离开派出所。 而上海警方同样表示不了解此事。

 

上海警方没有沉默权  
2008年07月26日 08:20: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赋予公民的一项宝贵的权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对警方调查时“有权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对公民进行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公民就不必常常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无罪的。

    有趣的是, 作为一项保护公民的权利,最近却被上海警方娴熟地应用了起来。针对备受关注的上海袭警案,最近媒体对上海警方提出了诸多质疑和要求,如:此案应异地调查、异地审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关系方,理应回避。上海警方应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杨佳当初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录像。惨案发生后,上海警方找杨佳的母亲协助调查,这之后,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她到底在哪里?

    应该说,媒体的这些质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杨佳上海袭警一案目前确实有许多疑点没有揭开,有疑点存在,媒体就要质疑。一个负责任的公权机构,在面对媒体质疑时理应及时给予回应,或解释,或反驳,或道歉,总之应该表个态。可是,上海警方却对这些问题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一味地保持沉默。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将案件移交以实现异地审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资料,还不肯向外界透露杨佳母亲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无私,那还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对舆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公众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戏,那么我们国家级的司法机关为何不进行必要的干预?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应该主动介入,关注这件影响重大的案件。听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权”,杨佳袭警案就极有可能成为不明不白的“葫芦案”。

    杨佳袭警杀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惩处杨佳要惩处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彻底的维护,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郑连根)

*******************

刘子龙律师给上海公检法的公开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谨以个人的名义向上海袭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员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伤正在康复中的警员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达问候!向为维护上海市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忘我工作的广大干警表示敬意!

杨佳上海袭警,剥夺了六名警员的生命、严重损害了五名警员的健康,给死者的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广大干警心灵上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血案震惊了全国上下,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其影响及意义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

杨佳杀害警员的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应当及时公开,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案件的承办及审判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杨佳应该享有的辩护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因为此案影响巨大,若处理不当,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会丧失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会进一步恶化警民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案发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做了许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并非无可挑剔之处,仅以本人一般般的专业水平就发现几处不妥,现予以提出。(为不让公众怀疑我具有谄媚执法机关之嫌疑,特以公开信方式提出,以让公众如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样监督本人),希望能够得到上海市公、检机关的理解和重视。

一、对刑拘及追究“造谣者”郏啸寅“诽谤罪”的异议。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你两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 “人格权利”、非法人单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誉权利”,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政府,这些“机关”都不是由公务员集资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独立法人”,这些机关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说这些机构的“关格”或“府格”受到损害,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其诉讼权利的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这些机关本身。

不难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郏啸寅而侦办的“诽谤”一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局、院错误理解或曲解了国家法律。

二、对知道杨佳作案动机和指证上海市公安局的人连连采取隔离和强制措施让公众心生疑惑。

杨佳杀害警员后果严重有目共睹,构成犯罪无可辩驳,具有应受惩罚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众当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有许多为杨佳抱不平的声音。经我对互联网上的部分网络观点的归纳发现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声音是因对上海市公、检机关案件承办中不能公开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经发生,杨佳已构成杀人重罪,但公、检、法机关却不能因急于惩罚犯罪而违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违法、不透明的执法甚至是违法的执法为代价来惩罚犯罪。公众对上海市公安机关的质疑主要集中在:

1、杨佳母亲是杨佳方面除了杨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杨佳与闸北公安分局纠纷真相的人,本应该是杨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实真相的证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却以“协助调查”之名将杨母隔离,这是明显的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让知情者作证、真相不能公开,审判怎能公正?

2、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讲的不客气一点就是“伤害杨佳嫌疑人” 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作伪证之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审判机关可以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而上海市公安局绝对是没有依据、也没有资格去抓捕并刑拘指证你违法或犯罪的证人的,这是明显的迫害证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此一来等于向全社会公告你局已被郏啸寅的指证吓破了胆,无奈之下只好不择手段地去“杀人灭口”。如此办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众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的行为不当。

杨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而不应由上海检方从中传递。上海检方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至少有五处疑点可证明检方此举不正常。

1、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检方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为何要提前沟通?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怎么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这是根本证明不了的;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3、在手拿所谓“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客观上上海检方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这一点十分不妥:杨佳是上海检方公诉的对像,他没有任何信任检方的理由;如果杨佳信任上海检方,当初何不通过向上海检方申诉以解决纠纷、何至于走到袭警杀人的地步?

4、上海检方为杨佳指定的律师,除了其本身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法》及职业规范以外,其数次向媒体说出侵害杨佳权益的话,国人共睹,不知上海检方是否已把谢律师公之于众之言论也通报给了杨佳?至少北京律师没有作出此行为;杨佳不选择其父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而任用上海方面为其指派的律师有何理由?

5、上海检方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我认为此说法也令人无法接受。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处,杨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不过从这一句话中我就可以判断出:杨佳的母亲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则决不会提此条件,否则也不会赶走北京的律师!

四、不能公开杨佳与闸北公安机关发生纠纷的全部过程无法令人信服。

感谢上海公安机关具有如此现代、完美的执法记录。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头初遇杨佳时的查车对话都录的清清楚楚,并称“办案过程记录完整”,那么就应公开杨佳在派出所6小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全国人民都在洗耳等待,这也是澄清郏啸寅捏造不实之词和了解杨佳多次投诉、索赔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证据;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钟的内容来!六七个小时的录音只公布开头的四分钟,到底是什么原因?上海市公安机关事到今天总不能说“只录了开头、其余没录”或“不慎遗失”了吧?

出示证据有头无尾、取其所需如何能还原事实?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五、上海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杨佳在去年10月纠纷发生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交涉索赔及要求处分警员的事情,上海警方并两次派督察人员赴京与其“协商”、“做工作”。既然有杨佳的投诉,理应一并公开,公众自然可以从中看到杨佳投诉的经过和看到其投诉的理由,这也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殴打过杨佳的很好机会,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难以让公众接受。

……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国人民一样,都希望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杨佳杀害警员一案,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上海市公、检、法机关应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中央负责、对被害警员及家属负责的态度来侦、诉、审此案,公布真相、公开审讯、公正判决,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应藏藏掩掩,含糊其词;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现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才能证明上海警方心中无私不怕见光,才能彰显上海市的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才能展现上海市有关领导博大的心胸,才能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满意;才能告慰于死者;只有溯根寻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部分公众对公安机关有对立情绪,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但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那么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

时代已不是过去的时代,中国已不是往日的中国,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机关的声誉,靠违法的强权和令人反感的专制维护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于面对、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促进上海社会的和谐与正常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开办奥运会,这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检、法与上海市委能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重大问题及杨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头蛮横地对付一切,坚决不做经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鲁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实、能堂堂正正任由杨佳选择辩护律师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强加律师给杨佳;如果能够以允许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此案,那将是十分令我肃然起敬的事情,我将购买《解放日报》一个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检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杨佳任何刑罚杨佳都不会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证全社会公众都会从内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检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与坦荡;若如此,则证明上海的公检法的执法是严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伟大的,上海社会的是真正和谐的。不知我的愿望能否实现,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实力和有关领导有没有这个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刘子龙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

杨佳袭警案今日庭审因故取消

《财经》记者 陈中小路    [07-29 14:29]

之前未公告开庭时间与旁听人选,可能推迟至北京奥运会之后

  【《财经网》专稿/记者 陈中小路】原定于2008年7月29日下午开庭的杨佳袭警案并未如期进行,开庭时间可能推迟至奥运会之后。
  7月1日上午9时,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所在地),连续捅伤九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并致其中六名警察死亡。杨佳随即被当场擒获,该案随即引发全国关注。
  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宣布,经过九天“深入侦查和广泛调查取证”,闸北袭警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指控杨佳涉嫌故意杀人罪,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二中院)负责审理。
  7月29日中午,上海市二中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确实计划于7月29日开庭审理杨佳案,但现在该案的开庭时间将予以推迟,推迟至什么时候还不好说,“一切以法院公告为准”。
  此前,上海市二中院未曾公开发布过任何杨佳案开庭时间等信息,在该院网站的“案件查询”栏目里也无法查询到杨佳案的情况。
  来自上海司法系统的多位人士均称,和其他敏感案件一样,杨佳案的开庭审理时间将推迟至奥运会之后。不过对于这一说法,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分管新闻联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均未置评。
  至于为何“推迟”,上海高院和上海市二中院也未明确作答。有上海法律界人士称,杨佳案在全国引起的争议,已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此案审理必须慎重,这也是此番开庭时间予以推迟的原因之一。
  杨佳落网之后,其作案动机,也就是他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就杨佳因所骑自行车无牌照被审查以及相关纠纷,广为社会所关注。但截至目前,所有相关情况均来自于上海市公安局的通报。而杨佳方面,与其共同居住的母亲在案发后已“失踪”,连其家属都无法与之取得联络,更不可能向媒体谈及此事。杨佳的辩护律师——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等人,因其“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官方头衔,以及他在最初接触杨佳后发表的一些不利于杨佳的言论,也引来不少非议。
  7月18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刘子龙的一封致上海公检法系统的公开信,就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7月23日,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就杨佳案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提出杨佳之母可能被绑架,并提醒法院对杨佳辩护律师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针对上海是否应该将该案移交异地审理等,一度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
  因此,杨佳本人、其辩护律师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控辩过程,将是向社会公开案情经过的一个最佳途径。杨佳案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开审理,至关重要。
  上海高院一位分管领导向《财经》记者强调,不管什么时候开庭,该案都会按照程序“公开审理”,记者和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申请旁听。但他亦指出,旁听人数受制于法庭的大小。
  不过,“旁听席已没空位”已经是常用的回避公开审理之理由,这在上海各级法院审理一些敏感案件时屡见不鲜。就杨佳案而言,亦有消息称“旁听人选”均已内定,媒体与公众恐难获得旁听资格。■

责任编辑: 郑浩中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d3lxuwvwo1hamd.cloudfront.net/2008/0818/99581.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