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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惊天秘密

读李原风先生的《谈新中国土地公有制与历史上的土地王有制》一文,颇觉遗憾。李原风先生的文章洋洋洒洒,可见他是个饱学之士,可惜他对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的认识流于表面化了,这不是他一个人的毛病,简直是国人的通病,许多农民尚且对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一知半解,城市人就更不用说了。本人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下过一些功夫,愿作一简要论述,以为抛砖引玉之意。


土地改革时期,国家的大政方针是要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因此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制度,城乡皆然。城市民房私有,房地合一,政府进行过私有房屋登记,其中即包括私有房屋和私有宅基地的合并登记。农村私有土地也由农会登记,发放土地证。一九五四年国家制定宪法,除了明确规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之外,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四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四种所有制形式,从文字上看与土地制度无关,实际上难与土制度分离,其理念可以移植到土地制度上,可以认为土地也是国有制(全民所有)、合作社所有制(集体所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形式。


到了1956年,突然一拍脑袋就宣布新民主义阶段胜利结束,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并且进行了工业、农业、工商业等等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造,因此,中国的土地制度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变革,主要是:


第一、因为资本家所有制灭失,因此资本家土地所有制随之灭失。但是,单凭这一个变化,尚不会构成城市土地国有化,因为城市私有民房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是房地合一,房和地都归私人所有,这是沿用1954年宪法的规定;个别地方出台土政策,规定城市土地国有,也就是把市民私有房屋床底之下的土地规定为国有,我认为这不合宪,不能视为有效法律。因此,因为城市私有房屋合法存在的缘故,城市私有土地得以局部苟全。


第二、农村全部实行集体化生产方式,农民个体劳动者灭失,一般来说,应当造成农田私有制随之灭失。但是,情况远非如此简单。农村公社化,农民只是将主要耕地、耕牛等入社,形成一种公有制,而农民私房(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仍然归私人所有,受到宪法保护。也就是说,虽然大呼小叫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但是,那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仍然有效,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虽然资本家所有制、农民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灭失,但是因为私房(含宅基地)、自留地等仍然合法存在,以至农村土地私有制得以局部苟全。


在那个不允许资本主义尾巴的特殊时期,高层对于农民私房这下的私有土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的存在感到不快,尽管农民普遍热爱这些私有的土地。中央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1962年秋,推出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史称“人民公社60条”,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这个中央文件把原来农民私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认为要归生产队集体所有,这在法理上是无法站得住脚的,有违宪之嫌。偏偏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将此项中央文件奉为金科玉律,以为效力尚在宪法之上,认为这是中国农村全面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起点,也就是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实行集体化的起点,并在全党全国各级党政机构达成 “共识”,可谓谬种流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理河与潘继伙宅基地租赁纠纷一案的指复》[(85)法民字第11号]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自1962年秋,中央推出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日起,即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全面达成之日,这成为政府、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法规,至今无人置疑,足见流毒之广。出现此类错误,是因为没有正确和全面地理解《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而是断章取义,歪嘴和尚念经。因为,虽然这个中央文件把原来农民私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认为要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先满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上面所说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如果农民开会表决不能通过,那么,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山等,仍然维持私有,这又如何能够成为农村土地全面集体化的起点?据我所知,没有资料记载过有人组织农民开会表决,并且在全国农村范围内一致通过“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之类的决议,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山等,并没有发生从私有到集体化的转变,有些地方的人民公社受到极左思潮影响,未经农民同意,将农民私有的果树山林强行集体化,文革后给予纠正,做了清退工作。


尽管农村人民公社轰轰烈烈搞了多年,但是,对于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尾巴——私有宅基地、自留地等遗留问题,中央一清二楚,1975年修改宪法,中央竟然没有能够作出农村土地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明确规定。反而是78年后,罔顾农村实际,公然于1982年修改宪法时立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民私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受到致命伤害。同样的道理,因为城市私有房屋(含私有宅基地)的资本主义尾巴仍然存在,中央1975年修改宪法时也没有能够作出城市土地国有的规定,又是78年后,1982年修改宪法时作出了城市土地国有的规定,侵权侵到市民床底——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的惊天秘密。


包括李原风先生在内,许多人都说中国农村土地自公社化以后就被收归国有了,恐怕真相没有这么简单吧?

责任编辑: 郑浩中  来源:凯迪网络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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