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串问题就来了。有关否决财政预算案的一条,《基本法》没有改过,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解释过,何时变了“非法手段”?否决财政预算案若都会扰乱、破坏政权职能,何不老实写明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案?若说有些情况否决了也不会扰乱政府职能,那又是什么情况呢?既然没有厘清,又怎能说是非法手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