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讲,有论者认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主权在民,再按照国籍法,“两岸人民均为中华民国国民”。因此中华民国的主权该由两岸人民共同拥有,不由台湾人独揽。不过,政治现实是中华民国只管辖台湾,主权属于符合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不是大陆人,而宪法及法律亦标明中华民国国民分为两类,即“自由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而后者当然没有选举权,台北政府没有政治责任听命于大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