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主席江启臣6月15召开记者会,宣布将向政府追究防疫失当责任,并协助就武汉肺炎疫情所受损害争取国家赔偿。具体而言,国民党立院党团将提案修法,要求国家提供确诊死亡者每人30万元慰助金以及250万元补偿金;一般确诊者每人5万元慰助金以及10万元补偿金。
在江启臣这个动作之前,前卫生署长杨志良已扬言将邀请律师团为罹难者家属提出国赔诉讼,理由是染疫还有很多黑数,“政府疫情控制得很糟糕”。国民党立院党团总召费鸿泰说,确诊者死亡率高,是因为“医疗系统严重不足让这些人没机会活下来”。国民党立委郑丽文主张,台湾的疫情正在上演世纪弊案,原因是执政党的“贪腐结构”,光靠在野党、媒体已经很难挖掘,只剩下司法调查才能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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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家负责,基础是什么?
对于基于什么基础,因武汉肺炎疫情受有损害的人,有权向政府请求赔偿或补偿,中国国民党及相关人士并没有明确说明,而是用“乱枪打鸟”的方式,提出多项主张,第一是政府防疫不力:江启臣认为台湾武汉肺炎致死率高于全世界平均值,台湾防疫无能,蔡政府没有善尽照顾人民义务。
第二是政府决策错误:江启臣认为这次疫情的破口,是针对机组员隔离的“3+11”是错误政策,加上疫情爆发之时,没有足够数量的疫苗保护国人。这些主张,似乎指出就台湾的国内法而言,国家应为疫情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国民党将协助受害者及家属诉请国家赔偿。
但国民党主张应发放的慰助金及补偿金,又说是参考《灾害防救法》。但《灾防法》下政府发给救助金或慰问金,是为了协助受灾民众应急需要,并不是因为政府施政有缺失。《灾防法》下的补偿金,是政府出于减少灾情有疏散撤离或征用物资的需要,对受影响的人所做的相应补偿,跟“疫情补偿”更是完全沾不上边。
国民党所主张的疫情慰助金及补偿金,到底是基于“疫情救助”还是“国家赔偿”,还是两个都要?这两者相容吗?难道国民党主张,疫情与自然灾害可相比拟,由国家负完全的担保责任?世界上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法制采取这样的立场?国民党人士说请教过律师,却对上述议题语焉不详,错乱表达,显示其提议只是讨好民众之议。
需要跟这些错乱认真吗?毕竟,从疫情一开始,台湾就不乏只批评不做实质贡献的嘴炮与键盘防疫专家,而且其立场经常前后矛盾。就拿自国外采购疫苗来讲,去年台湾防堵疫情非常成功时,上述人士质疑政府是否花费太高的价钱自国外订购疫苗;今年疫情爆发时,同样的一批人转而质疑政府是否未出高价积极自国外订购疫苗。
在鼓吹开放中国疫苗,或把接受友邦援助的台湾说成“疫苗乞丐”上,上述人士很多论调与中共官方有惊人的相似与呼应之处。另一个不用认真的理由,是中国国民党这段期间的作为,很多是“始乱终弃”:要疫苗绕行总统府七天的行动,不就无疾而终了吗?说要提案发慰助金及补偿金,很可能也会不了了之。既然原本就是来乱的,何必认真?
但国民党记者会中家属所表达的情绪,其实值得认真对待。死者家属主张,生命不应该被草率对待,受有损失应该获得赔偿。意思是,感染武汉肺炎往生,不能当成自然灾害,应该有人要负责。这是自然的法感与正义观。
问题是,“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在全球化的现代世界,不再是件单纯的事。以武肺疫情来说,议题至少有: 中华民国政府是否应该负责?武汉肺炎是怎样的事件?有没有除了国家责任以外的国际面向?这些是武肺究责的严肃议题。若是能稍做厘清,应该有助于了解未来的发展方向。
“有过错,须赔偿”:归责与因果
损害赔偿的原型,是做出侵权行为之人,必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台湾的《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这里的几个要件,可以用白话文来讲:一、必须造成实害(harm);二、实害系因行为所造成: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及应作为时的不作为,也包括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三、损害赔偿责任系以过错为基础(fault-based)。
归结而言,究责有两个基础面向:一是归责(attribution):责任之归属,是追溯到做出侵权行为之人;二是因果关系(causation):侵权之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有足够接近(proximity)的因果关系:不论是侵权之行为直接造成损害,或者间接造成损害,但是在可预见(foreseeable)的范围内。
用以上两个要件检视,在台湾因染上武汉肺炎死亡,是否应由台湾的政府负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造成染疫的直接因素,是病毒的传播,不是 中华民国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反的, 中华民国政府的行为是在围堵病毒传播,防止病毒扩散。仅针对 中华民国政府究责,而对病毒起源、散播、变异等节不置一词,是搞错对象,甚至只是找替罪羔羊。
第二, 中华民国政府是否在保护人民的义务上,有所欠缺?在微观的“3+11”政策上,把对机组人员隔离检疫的特别规定说成防疫破口,并不严谨,因为造成破口的直接原因,是有受管制人违反规定,以及防疫旅馆未切实执行空间分层隔离的规定。也就是说,造成破口的是规定未受遵守,而不是政策本身。
在宏观上,是 中华民国政府对国民健康所负的保护义务(duty of care)到什么程度。以武汉肺炎疫情来讲,各国所采边境管制与防疫措施,包括戴口罩、社交距离、居家、宵禁等措施的强度,各不相同,这必须由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乃至政治文化来决定。
以 中华民国政府的措施来看,可以说政府及指挥中心,处处以国民健康为念,并未疏忽,对于疫情的扩大也没有主观的故意或轻忽的过失,不但守住台湾疫情一年多,在五月疫情爆发前后也是认真防堵控制疫情。当然,政府做的并不完美,但应该已经尽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due diligence)。
苏贞昌在回应立法委员质询时说:“看到国民受苦,甚至有死亡,我们没有照顾到百分之百好,我也觉得深感抱歉”、“发生死亡或民众染疫,政府很遗憾,还有做的不够好的,也要来改进,但这不是决策错误”,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在这样的事实状态下,主张政府仍应负赔偿责任,等于说政府必须为国民免于在国际上大流行的疫病,负担保责任(guarantee)。这是否符合台湾的现行法制、政治文化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的基本想法,非常有疑问。如果 中华民国政府必须为国民免于疫病负担保责任,是否亦应为国民免于不确定会发生的天然灾害、山难风险、金融风暴,负担保责任?由政府编列预算提供染疫者补偿,也是由整体的公预算支出,我们要活在一个照顾义务如此高的国家?果真如此,为什么独厚染疫者,那么社会福利、对身障者使用接近设施的改善、对托幼的公共支出,难道没有要求国家给付的更高正当性?
国家赔偿不及于政府政策
至于染疫者向国家诉请国家赔偿之议,恐怕也是根本上的对国家赔偿制度有所误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仅对公务员执行公权力之侵权行为负责,仅限于公务员之违法行为,不及于政策的决定。
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共通的,其理由在于,政策的制定原本就必须在考量做决定当时的多种因素后,衡量局势做成决断。政策的决定没有绝对的对错,而是有所选择,连带的有利弊得失。允许依据事后之明,向做决策之人“究责”,会引发应下决断者顾忌事后的责任,在做决策时有所犹豫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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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做成公共决策之人,考量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侵害了社会上特定群体的个别利益。个别群体就其所蒙受的“损失”事后“究责”,是将复杂的公共政策简化于两造对立的架构中思考,根本性地与决策的情境不相容。
这并不是说决策者不用负责。决策者的责任自有透明舆论、资讯公开、公众监督、追究政治责任等机制,予以追讨。但“国家赔偿”制度不及于政策制定,有其道理。
法制上若是容许染疫者将其损害归责于“错误决策”,那么洪灾受害者是否能追究决定特定区域防洪设施如何布建官员的责任?交通时间受延误的市民是否能追究将捷运路线决定采中运量者的责任?虱目鱼养殖业者是否能追究决定开放两岸契作造成技术被盗者的责任,请求国家赔偿?
损害赔偿并非武肺损害填补的最佳工具
武汉肺炎在全球已造成接近两亿人确诊,近四百万人死亡,导致钜大到难以衡量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否都应该得到补偿。由直观的法感,是的。但在现实上,两造对立式的求偿诉讼,并非损害填补的最佳工具。
这有许多的因素。第一,是因果关系。武汉肺炎自源起、到自起源地向外传播、历经旅客的移动,通过各国的边境,受到各国防疫措施宽严不同的监控与抑制,到产生变异,更进一步传播……,对特定损害而言,经过了非常长的因果连结,如何具体指出特定损害,是因为某一行为者所造成或加剧的,非常困难。
第二,是诉讼制度的局限。对于已散布全球的疫病而言,两造对立、讲究举证与程序完备、旷日废时的法庭诉讼,不是最佳的工具,即使有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制度帮忙,以当前疫病所造成损害的规模来说,几乎也是不可能的任务。在追究起源国责任、跨国诉讼的情境,更有主权豁免的障碍。
第三是我们究竟是以“侵权─损害”的角度看疫病,还是把疫病的传染与流行看成风险(risks),以风险管控的角度视之。以风险的角度看疫病,一定程度上将疫病视为一定会发生,不论在哪里出现,经由怎样的路径传播。将疫病视为风险,减少损害的主要手段不再是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而是透过国际立即通报、资讯透明、对病毒基因序的资讯分享、发展疫苖的科研合作、公卫措施的国际合作等来管控风险,减少损害。
这是为什么在2003年SARS疫情之后,世界卫生组织(WHO)更加收紧《国际卫生条例》原本的通报、资讯传递、国际合作的义务,而对中国的究责行动,最早阶段也集中在中国违反了这些《国际卫生条例》上的义务,而不是中国做为病毒起源地的国际责任。但是随着中国的不配合、WHO调查报告未对于“病毒是从实验室外泄”一说予以应得的重视,目前民主阵营国家疾呼对病毒源起应有第二阶段,更具透明性的调查。
病毒若是从武汉实验室外泄,对中国的究责就不再仅止于通报等程序义务的违反,而会进深到实验室安全管控的疏漏、科学家研究可侵害人体冠状病毒的前因后果、乃至中国是否在其领土上进行类似生化武器病毒的研发,未违反其可预见性使其外泄等因素。这是国际上对病毒源起第二阶段调查,具有如此爆炸性的原因。
国家责任还是国际责任?
以上我们已经论述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支持向 中华民国政府请求赔偿、国家赔偿制度不及于政策制定、损害赔偿并不是武肺损害填补的适合工具,已经足以证明国民党提议的荒谬性。但最后一节,更是要直指国民党提议眼光的狭隘,与其所站的位置。
“冤有头,债有主”。国民党人诉诸人命的宝贵,以及染疫者受损害应该获得补偿。可是针对 中华民国政府,是找错了对象。染疫者失去生命或健康受损,真的是因为 中华民国政府的政策错误或者执行不力?完全不是。若没有 中华民国政府的防疫政策,疫情在台湾可能更为严重。
染疫者所受损害,追根究柢应该追溯到病毒的源起,有可能是因为中国的刻意研发、不经意将病毒外泄、以及一旦外泄,未依国际法采取即时通报、资讯分享、国际合作等措施,导致损害的扩大。为什么中国国民党只针对 中华民国政府,但对中国所应该负担的责任,未置一词?
如果中国国民党真心为了台湾的染疫者着想,为了他们争取其损害受到填补,至少应该以同样的力道主张对中国究责,督促在此毫无表态的民进党政府加入国际向中国调查究责的行动,甚至应该主张台湾向中国提起国际层级的求偿动作,由 中华民国政府代位台湾的受害者向中国取得赔偿后,再回到国内将赔偿金额分配给个别受害者。
中国国民党若是有上述任何一项表态,我愿意相信它是真心为了台湾的受害者主张应得的权益。若是对此噤不作声,会引导我认为它并非真心,而是只见 中华民国政府,未见疫情背后真正的凶手中国,实际上就是眼光狭隘,趁著疫情做党同伐异的政治斗争。
更严重的是,一群“只见 中华民国政府的责任,未见中国政府的责任”的人,在疫情中到底站在什么位置?武肺疫情教我们的,是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同岛一命,乃至同一地球村一命。疫情不是国难吗?在国难之中,是谁在该做的公卫措施、取得疫苗、现在又加上追究责任上处处扯后腿,叫人看到台湾的不好?这些人是站在跟台湾人民共赴国难的位置,还是站在中国的位置,在台湾内部制造分裂、呼应中国对台湾的图谋、趁著国难在做政治斗争?
疫情真是一面照妖镜,分析困难的究责与赔偿问题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