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法已有先例。《打击恐怖主义支持者法案》[201]
该法案于2016年通过,旨在回应人们对《外国主权豁免法》过度限制美国人寻求9•11事件司法救济的强烈担忧。[202]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案没有经过巴拉克•奥巴马总统的批准奥巴马的否决。[203]
有人考虑提出一项法案,直接针对中国过去的行为,取消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方面的豁免权。[204]这引发了关于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法主权豁免的复杂决策。它还引发了这样的考虑:任何废除《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行动都将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因为这将使中国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在发生与 COVID-19疫情一样规模的世界性灾难且对美国产生重大影响时废除《外国主权豁免法》。拟议措辞如下:
对于因外国或该外国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其职务、受雇或代理范围内采取的任何鲁莽行为或不作为(包括有意无视及时报告信息的需要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美国境内人员、财产或企业遭受身体或经济损害,并向外国寻求金钱赔偿的案件,无论该行为或不作为发生在何地;由于外国未能进行或允许进行全面、不受约束的调查,并且该全球大流行直接或间接导致美国超过1,000,000人超额死亡,美国地区法院对此拥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
可以将此类条款作为对现有《外国主权豁免法》框架的修正。还需要考虑其他修订,以提供陪审团审判、惩罚性赔偿、资产扣押和简化服务。(资产扣押的一个想法是利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恐怖主义例外的先例,该先例允许任何赢得对恐怖主义国家赞助者的损害赔偿判决的美国人,对国家赞助者本身及其控制的任何国有企业的商业资产执行该判决。这个想法是在与中国政府支持的知识产权盗窃有关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修正案的背景下提出的,对于这项拟议的疫情豁免同样有价值。[205]
应考虑建立某种机制,以便美国在国家利益需要时暂停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任何例外。一种可能的方法是修改“迷人贝琪”的做法。[206]
根据这一方法,如果司法部长和国务卿都亲自提交证明,证明该行动违反了美国利益,则《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修改将不适用。可以考虑一些因素,例如该州是否进行了全面和不受约束的调查,并公开了调查结果。
美国就要求中国对新冠肺炎疫情负责的政策建议
有足够多的证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在 COVID-19疫情的破坏中发挥了核心作用,美国领导层需要推动问责、赔偿和未来的全球公共卫生。不作为只会激励中共继续其不透明、不合作甚至敌对的行为。唐纳德•特朗普总统和乔•拜登总统都承诺要追究中共的责任,国会议员也是如此,但尚未采取任何有意义的行动。现在是兑现这些承诺的时候了。
传统基金会中国与新冠肺炎无党派委员会考虑了多种行动方案,不仅权衡了在当前政治环境下推进行政行动或颁布立法的能力,还权衡了任何行动方案所固有的权衡。这些最终建议旨在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威慑、透明度和问责机制来降低类似疫情爆发的可能性。
对国会的建议
建立一个由两党组成的美国国家新冠肺炎委员会。国会应成立一个委员会,并通过预算抵消为其提供资金。人们曾试图建立一个类似9/11委员会的委员会,但进展缓慢。[207]
传统基金会中国与新冠肺炎无党派委员会认为,在发生如此重大的事件后,成立这样一个小组势在必行。该委员会将具有多面性,其职责包括审查中国的疏忽和掩盖行为,以及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爆发后实施的国内政策。我们强烈鼓励其他国家成立自己的委员会,进行类似的审查,追究中国的责任。
成立一个跨党派的赔偿/补偿工作组,以处理针对中国的索赔。美国公民因新冠疫情而遭受的痛苦和折磨理应得到中国的赔偿。从历史上看,已经建立了几种全球公认的模型来评估因政府侵略或疏忽而造成的大规模损失的责任并予以抵消。这些模型包括德国大屠杀索赔会议和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如果国会提议的《中国政府新冠疫情问责法案》得以颁布,它本可以用来向中国索取赔偿。[208]
该工作组可以与建议1中提出的国家 COVID-19委员会合并,或作为独立实体设立。
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国会必须探索扩大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的机会,以便允许中国个人或机构对美国民事诉讼承担责任。[209]与2023年中共错误死亡责任法案中提出的建议类似,[210]这将通过扣除欠中国的利息或债务,或从对华对外援助资金中扣除的方式,向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受到伤害的平民提供补偿。
尽管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现行文本,可能要承担责任,但委员会建议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以下修正案:
如果因外国或该外国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其职务、受雇或代理范围内的行为的任何鲁莽行为或不作为(包括有意忽视及时报告信息的需要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美国境内人员、财产或企业遭受身体或经济损害,并因此向外国寻求金钱赔偿,而导致该损害发生,则无论该行为或不作为发生在何地,只要导致全球大流行的生物因子是造成美国超额死亡人数超过1,000,000人的直接或间接病原体,美国地区法院均具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
通过《生物安全法案》,开始将美国政府和商业供应链与中国国有企业脱钩。该法案将限制美国政府和美国政府承包商继续与与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军队有联系的中国“令人担忧的生物技术实体”做生意。[211]
该法案于今年早些时候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两党的支持下提出,目前仍在两院审议中。
最终,美国减少对中国等外国生产个人防护装备和药品等疫情相关需求的依赖,也将增强美国的韧性。美国韧性的增强反过来又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利益。
通过立法,对美国政府资助的在中国的生物医学和相关研究活动的所有资金进行审计,审计依据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除非相关资助者能够证明其研究项目绝对符合公众利益并且危害风险极低,否则应停止此类研究。其目标是确保美国不资助在不受控制的环境下、安全设备和规程不足的危险研究,也不资助可能被中共军方和安全部门武器化的研究。这项标准将适用于所有未来和现有的由美国联邦拨款或接受联邦资助的教育和研究机构支持的在中国的生物医学和相关研究活动。这将包括任何通过联邦奖励直接资助或通过接受联邦资助并将工作分包给中国的组织提供的分奖励间接资助。对于所有现有研究,资助者有一年的时间来反驳其研究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推定。美国政府将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由国家安全从业人员和专家以及科学和生物医学从业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在中国启动或继续生物医学及相关研究的申请。至少一半的委员将是国家安全从业人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将由行政部门、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任命。(国会任命应由各自议院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任命。)未能反驳损害推定的研究项目将被暂停和/或拒绝。
生物安全水平不足的研究实验室进行高度致命和高风险的研究,美国纳税人的钱不应该用来资助一个不遵守基础研究和透明度协议的国家的研
修改《化学和生物武器控制与消除战争法》,对未能维护其生物设施并隐瞒数据的实体实施两阶段制裁。这些实体,如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应因未能维持基本安全标准和共享相关数据而被追究责任。可以针对此类实体制定两阶段制裁制度。在确定发生生物或化学事件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国会可以下令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确定该事件是否由外国实体的严重或重大疏忽造成。[212]
与国家新兴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密切合作。该咨询委员会由国会设立,负责审查新兴生物技术和相关技术的进步将如何影响国防部的当前和未来活动,并将在2024年12月为国会和联邦政府的行动提供建议。我们预计这些建议将极为重要,并建议将我们的建议与他们的建议一并考虑。
对总统的建议
作为外交优先事项,要求中国允许对新冠病毒在中国的起源进行全面、不受约束的科学和法医调查。
国际专家需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研究并分享结果。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一直禁止对疫情起源进行正式调查。2020年,美国、盟国和国际科学家多次呼吁中国提供所有可用信息,以确定新型病毒的来源,以确定其致死率和轨迹,并开始研发疫苗和治疗方法。2021年,七国集团峰会领导人呼吁进行透明的、由专家主导的新冠病毒研究。但这并没有发生。相反,中国阻碍了世卫组织新型病原体起源科学咨询小组(SAGO)的工作。中国持续混淆事实,积极阻止对疫情起源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调查,这不仅是对新冠病毒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侮辱,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对与掩盖新冠病毒疫情有关的中国官员和实体实施经济制裁。[213]
李文亮全球公共卫生问责法案》和2023年《冠状病毒来源验证、调查和确定法案》的精神,[214]
美国政府应对以下人员实施制裁:(1)被认定直接参与歪曲和隐瞒与 COVID-19疫情相关信息的中国高级官员;(2)协助和/或支持歪曲和隐瞒信息的个人。此外,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应调查对武汉病毒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及其广泛的政府、学术和商业附属机构网络的制裁,原因是这些机构参与了掩盖 COVID-19疫情的活动,并为中共军方从事未申报的机密生物武器研发,这可能违反了美国总统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第13382号行政命令。[215]
认识到 COVID-19大流行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类似于核时代的到来,迫使美国法律、政策、外交、政府、商业和学术事务做出同样重大的改变。过去10到15年间才出现的功能获得技术(最致命的病毒可以与最具传染性的病毒融合)似乎对人类生命构成了物种层面的风险。功能获得技术对可能引发大流行的病原体的风险在于,一个地方的一个错误(更不用说某个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的蓄意行为)就足以造成大流行。一旦一种具有足够传染性和致命性的病毒逃离实验室,人类可能就无能为力阻止它了。正如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迫使人们建立新的国内和国际规范、标准和机构一样,COVID-19的例子足以证明公众对生物安全的高度关注和政策创新是合理的,这些创新涉及从功能获得资金到实验室安全标准、国际透明度规范、技术控制等各个方面。然而,这样的创新却很少发生。克服这一失败是国家领导层的基本义务。
根据2023年8月第14105号行政命令,将生物技术列为美国对华投资限制行业。[216]小约瑟夫•R•拜登总统第14105号行政命令“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该命令应扩大到涵盖生物技术,国会应通过立法加强对美国政府和私营部门对包括生物技术在内的中国行业的投资限制。中国最近颁布了影响深远的政策变化,越来越多地在其国家安全框架内重新定义生物研究。2017年,北京表示,将为生物研究提供特别政府资金,作为该国“军民融合”计划的一部分——这是一项将民用技术和研究整合到人民解放军用于军事用途的国家计划。[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