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丛:要求中共国对当代最灾难性的疫情——新冠肺炎疫情负责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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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丛:要求中共国对当代最灾难性的疫情——新冠肺炎疫情负责

李文亮医生在网络聊天群中向其他医生发出警告,并公布了初步证据。他警告说,武汉地方当局正在以“散布谣言”和“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对他们进行封口和处罚。[114]当地警方对举报人采取了羞辱手段。[115]

镇压行动全面展开,持续了数月。全国各地的警察威胁活动人士和律师。另有人被判入狱[116]或消失,[117]冒着生命危险讲出真相。[118]

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确诊一种原因不明的病毒的存在[119],并向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发出命令,严格禁止发布有关这种新疾病治疗的任何信息。[120]

截至12月30日,所有27名已知病例均转入金银潭医院负压肺部感染病房,使用每次转运后都消毒过的负压救护车。这些预防措施是按照12月27日武汉病毒研究所的指导采取的。[121]

12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从武汉市卫生委员会网站获取了一份媒体声明,其中报告了武汉出现“病毒性肺炎”病例。[122]

2020年1月。2020年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命令武汉病毒研究所不得透露有关该疫情的任何信息,例如检测、实验数据和结果——即使是向合作组织和技术服务公司也是如此。[123]此外,测序公司还被要求停止测序、销毁样本,并且不要传达任何信息。[124]

2020年1月3日,中国官员向世卫组织通报了武汉发现的“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群。[125] 中共当局告诉世卫组织,他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126]同一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各实验室发出秘密备忘录,禁止未经授权的科学家研究该病毒,并向公众披露信息。[127] 中共当局禁止分享有关一线医护人员感染的关键数据。这些当局还反复强调,没有医护人员感染这种新病毒——这是可能人传人的重要迹象,用来表明该病毒传染性不强。[128]

直到2020年1月20日,中共才披露该病毒可以通过人际传播。SARS-CoV-2的无症状传播是控制 COVID-19疫情的绊脚石。据估计,无症状个体传播约占所有传播的60%。[129]

延迟公布病毒序列/基因组,承认存在人际传播。1月11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珍领导的团队在美国网站 Virological.org上公布了基因组序列。[130](两天后, 中共当局强制关闭他的实验室进行“整改”。[131]《华尔街日报》爆料中国科学家鉴定出新冠病毒。[132]直到张锋发布基因组后,中国政府、中国疾控中心、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才竞相发布各自的序列。[133]这距离北京得到通知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周。[134]基因组公布延迟导致无法确认病毒是否已传播至其他国家。缺乏详细的患者数据也使得确定病毒传播速度更加困难,从而削弱了阻止或减缓病毒传播的努力。[135]

到1月10日,医院的病例数量开始激增。当天,武汉一家医院的放射科医生诊断出30例病例。1月15日,另一家医院的放射科医生通过 CT扫描诊断出50例病例,这比 中共当局报告的疫情爆发以来的官方总病例数(41例)还要多。到1月20日,CT扫描仪因负荷过重而出现故障。[136]尽管病例激增,湖北省省长1月17日告诉官员,引用习*近*平自上而下的服从命令,“政治永远是第一位的”。[137]

此后不久,为了创下新的世界纪录,武汉市政府又举办了一场规模巨大的聚餐,可容纳40,000个家庭[138]这无疑将成为一次大规模的超级传播事件。

最后,1月20日,一位知名医生出现在中国国家电视台上,向公众介绍了人际传播的现实,并列举了14名医务人员感染的情况。[139]

显然,截至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北京的 中共当局“已经获得了大量类似 SARS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基因组序列和全基因组,此外还有聚集性病例、疑似病例,以及专家医生对该病毒病原体具有传染性的担忧。”[140]从疾病预防控制的角度来看,2019年12月底中国政策制定者可以获得大量高质量信息。[141]

不受限制的旅行。中国政府在限制空中交通方面同样行动迟缓。据中共新闻媒体《环球时报》报道,习*近*平于1月22日下令在武汉和湖北省其他城市“实施交通管制和人员流动”。[142]封锁于次日开始。但为时已晚。到1月23日,习*近*平错过了阻止病毒传播到全球的最后机会。今年1月,已有700万人离开武汉过过年,而通过从武汉出发的旅行,26个国家的30多个城市的疫情正在蔓延。[143]

习*近*平的指示暂停了从武汉飞往其他中国城市的航班,但允许从武汉起飞的国际航班继续飞行。[144]有21个国家有从武汉直飞的航班。[145]尽管北京知道病毒的致命性和人际传播性,但其行为却助长了病毒在境外的传播。在美国政府于1月31日限制旅行之前,武汉有1,300架直飞美国17个城市的航班。[146]

其他重要事实。北京隐瞒和审查有关该病毒的关键信息不仅影响中国本国民众或前往中国的旅行者,还影响全球科学界。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病毒数据库及其超过22,000个样本于2019年9月被关闭。这个数据库本来是追踪 SARS-CoV-2起源最有用的数据库,但从未向美国研究人员公开过。[147]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发表讲话,阐述了他在1月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对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指示。习*近*平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令行禁止。”[148]

因此,习*近*平早在1月7日就对病毒爆发发出了重要命令,尽管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他一直坚持向中国公众和其他世界领导人掩盖和淡化此事。

中共囤积个人防护装备(PPE)。在疫情爆发初期,北京指示位于中国和海外的中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购数百万个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和手套,并将它们运回大陆。 中共当局将通用汽车和3M等外国公司的供应链和制造能力国有化,以生产医疗用品,同时拒绝向其产品发放出口许可证。[149]

在美国获得病毒基因组之前,[150]显然,中国共产党在疫苗研发方面进展顺利。[151]解放军高级研究员、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第五研究所所长周玉森将军在疫情爆发前曾与武汉病毒研究所合作,甚至可能在武汉病毒研究所工作过。[152]

周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冠状病毒疫苗学家。[153]2020年2月24日,他提交了首批 COVID-19疫苗专利之一,该专利要求同时获取 SARS-CoV-2的序列和活病毒本身。[154]

与专利相关的研究方法表明,疫苗研发工作可能不迟于2019年11月开始。[155]据报道,周小平在2020年5月初提交了将 SARS-CoV-2应用于 BALB/c小鼠的研究预印本以及对其候选疫苗的初步测试,并于2020年7月发表了该研究后不久神秘死亡。中国政府没有正式承认他的死讯。[156]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IHR)的缔约国,该条例在2002-2004年 SARS疫情后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157]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中国有责任收集有关 COVID-19传播的数据并向世卫组织通报。[158]中国违反了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要求各国首先向世卫组织通报引起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并提供其掌握的任何及时、准确和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第七条将这一规定扩展到以下情况:一国在其领土内发现意外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证据,即使其起源或来源不明,也可能构成引起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159]

新冠肺炎疫情问题上,中国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两项条款。

中国的不透明和胁迫不仅限于其国内决策和世卫组织义务。中国与澳大利亚的争端只是中共对外国政府实施胁迫的一个例子。在澳大利亚时任总理斯科特•莫里森呼吁对 COVID-19的起源进行国际调查后,中国采取了报复措施,实施了包括对澳大利亚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在内的贸易制裁。[160]

其他类似国际调查疫情起源的尝试也遭到中国官员的阻挠。[161]2020年3月,联邦调查局警告称,中国政府附属网络行为者和非传统数据收集者“被发现试图从与 COVID-19相关研究有关的网络和人员那里识别并非法获取与疫苗、治疗和测试相关的宝贵知识产权(IP)和公共卫生数据。”[162]联邦调查局补充道:“这些信息可能被窃取,危及安全、有效和高效的治疗方案的提供。”[163]

结论

武汉医生、新冠肺炎疫情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于2020年2月7日去世,享年33岁,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他在去世前的一次采访中说:“如果官员早点披露疫情信息,我想情况会好得多。应该更加公开透明。”[164]

尽管中国政府有义务向其他国家通报此次卫生危机,但其行为却不透明。中国政府一再采取措施,导致病毒传播,尽管它有义务向其他国家通报此次卫生危机。这种疏忽行为包括阻止分享相关科学数据、故意向世卫组织和国际社会谎报人际传播、允许国际航班从受影响城市起飞等。这些行为也使确定病毒来源变得更加困难,让人更加怀疑该政权关于病毒来源的说法。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专注于维持稳定,并迅速压制不受欢迎的意见和信号,这不适合处理从一开始就需要公众参与的疫情。”[165]

中国的法律责任

本委员会认为,中国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可以且应该为中国在 COVID-19疫情中的疏忽和失职行为给美国及其人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任何要求中国或其控制的企业实体对 COVID-19病毒造成的破坏负责的行动都必须面对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带来的巨大障碍,该法规定,外国及其工具和代理人“应免受美国和各州法院的管辖”,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166]

委员会发现,可以提出一系列潜在诉讼理由(以及随之而来的事实调查领域),以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追究中国在 COVID-19疫情中的作用。个案的成功取决于能否发展和整理出克服《外国主权豁免法》豁免权所需的关键事实。尽管委员会再次认为,中国可以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严格限制下承担责任,但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委员会认为,应该以狭义、有针对性和适当的方式修订《外国主权豁免法》,以便在全球疫情的特殊和独特背景下直接追究责任。

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可能提起诉讼的原因

A. FSIA的范围。

1,“外国”的定义包括国家本身及其“政治分支机构”(主要履行治理职能的机构)。[167]

它还包括国家的“机构或工具”,它们是独立的法人或实体,要么是外国的“机关”,要么“其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利益由外国拥有”。[168]

这里涉及《外国主权豁免法》广泛豁免权的四项例外。

首先,根据“商业活动例外”,外国不能因以下情况而获得豁免:

外国在美国开展的商业活动;

在美国境内实施的与外国在其他地方的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或

在美国领土之外实施的与外国在其他地方的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在美国造成直接影响。[169]

“当外国政府不是作为市场监管者,而是以市场中私人参与者的身份行事时”,该活动即为“商业活动”。[170]

“如果影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后果,则该影响就是直接影响。”[171]

第二,对于“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坏或损失,并且是由该外国的侵权行为或不作为,或该外国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在其职务或工作范围内行事时所造成的”,没有豁免权。[172]

与此相关的是,“整个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173]但是,这一例外情况有一个例外,即有关行为“基于行使或履行或未能行使或履行自由裁量权,而不管该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或相关索赔“源于恶意起诉、滥用程序、诽谤、中伤、虚假陈述、欺骗或干涉合同权利”。[174]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自由裁量行为”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政策判断。[175]

第三,“在美国发生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没有豁免权。[176]《外国主权豁免法》引入了国际恐怖主义的刑法定义。[177]

最后,外国(或其组成部分)可以放弃其《外国主权豁免法》豁免权。[178]

2,即使克服了 FSIA的豁免权,FSIA也会给任何诉讼原因带来四个额外的复杂因素。

首先,《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一项具体的送达程序方案,以确保个人管辖权。[179]

中国政府在这些程序下非常擅长使诉讼文书送达变得复杂。诉讼文书送达不太可能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但可能需要国务院的合作和法庭上的动议实践。

即使《外国主权豁免法》不赋予豁免权,也绝对禁止追偿惩罚性赔偿。[180]它也几乎肯定会排除多种形式的禁令救济。

《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联邦地区法院对任何涉及“外国”的诉讼的初审管辖权。[181]基于此,任何州法院的诉讼均可撤销。[182]此类诉讼应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183]

判决的执行。一般规则是“美国境内的财产”不受“扣押、扣押和执行”的影响。[184]例外情况是“该财产现在或曾经用于索赔所依据的商业活动。”[185]对于“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机构或部门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财产”,存在更广泛的例外,前提是“判决涉及的索赔不符合第1605(a)(2)节……或(5)节的规定,而该机构或部门不享有豁免权……无论该财产是否涉及或曾经涉及索赔所依据的行为。”[186]

B,潜在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免于因 COVID-19病毒传播而引起的索赔和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和不作为导致 COVID-19在全球传播,这些行为和不作为具有侵权性、商业性和非自由裁量性,并在美国境内造成了直接伤害、财产损失和死亡。基于此类行为的索赔属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a)(2)和第1605(a)(5)条规定的主权豁免的公认例外情况。

附加被告必须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例外规定,即主要在美国直接开展与可诉行为相关的商业活动。委员会认为,两家中国航空公司符合附加被告的条件,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它们无权获得豁免。

中国南方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是一家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因此受美国司法管辖。中国南方航空注册成立并总部位于广州,是一家国有企业,中国政府持有其多数股权。中国南方航空直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澄清说,“中国政府在该公司的利益……可能与股东的利益相冲突”。[187]中国南方航空运营全球224个目的地[188]包括美国城市洛杉矶、纽约和旧金山。中国南方航空通过其传统商业活动,拥有并运营一家面向全球货运和旅客(包括往返美国的旅客)的民用航空公司。作为其运营飞往美国航班权利的条件,中国南方航空放弃了其主权豁免权。[189]

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是一家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因此受美国司法管辖。中国东方航空注册成立并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国有企业,中国持有其多数股权。该航空公司的网站将其列为“中国三家国有骨干航空公司之一”。[190]

中国东方航空运营国际航线,目的地包括芝加哥、洛杉矶、纽约和旧金山。通过中国东方航空,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一项传统的商业活动,即拥有和运营一家面向全球货运和旅客(包括往返美国的旅客)的民用航空公司。作为运营飞往美国航班权利的条件,中国东方航空放弃了其主权豁免权。[191]

还应考虑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中国 PPE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可能的被告。

C,先前成功的 COVID病例。

据我们所知,唯一获得《外国主权豁免法》豁免权的新冠肺炎疫情索赔案件,涉及中国在囤积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根据第三种商业活动例外理论(在美国境外实施的与外国在其他地方开展的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并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提出的。

第一个案例是密苏里州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192]

在该案中,密苏里州起诉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指控其滋扰公众、从事异常危险活动、允许新冠病毒传播而违反职责以及囤积个人防护装备而违反职责。尽管地方法院以《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该案,但第八巡回法院裁定,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每个被告都是“外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适用于前三项索赔,但推翻了地方法院驳回密苏里州囤积索赔的判决,裁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商业活动第三项例外适用于囤积个人防护装备的索赔。第八巡回法院将该案发回地方法院,以便根据该意见进行进一步审理,让密苏里州有机会试图证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囤积了个人防护装备,他们的反竞争行为本质上是商业性的,并且他们的行为对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

同样,密西西比州于2020年在联邦地区法院对 PRC提起两项诉讼,声称 PRC既违反了《密西西比州消费者保护法》,掩盖了 COVID-19的严重性和囤积 PPE,又违反了该州的反垄断法,限制或试图限制与 PPE有关的贸易自由。[193]

2024年3月5日,法院书记员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诉讼的下一步是损害赔偿听证会。[194]

D,具体的可能诉讼原因。

疏忽。可以对中国和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类似商业实体(如中国南方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提起传统普通法疏忽的索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和其他客观标准,这些被告负有非自由裁量义务,合理地向公众通报即将发生的灾难并合理地维护安全协议。中国违反了其义务,因为其未能在进行有风险的病毒研究中保持应有的谨慎,从2019年12月开始疏忽地歪曲有关病毒的事实,允许来自中国境内已知感染 COVID-19地区的个人出国旅行,并通过中国南方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将感染者运送到美国以牟利(没有充分警告),从而导致 COVID-19传播。由于被告开展商业活动的直接和近因,数百万美国人遭受了人身和财产伤害。

异常危险活动的严格责任。这项索赔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直接相关被告(如武汉病毒研究所)提起,因其对异常危险活动承担责任。任何人“从事异常危险活动,即使已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害,仍应对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95]

最近有证据表明,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实验室存在冠状病毒研究和生物安全问题,这更清楚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了异常危险的活动。这些活动不是主权国家的行为,而是市场行为者的行为,他们在经济上支持科学实验中危险的商业冒险行为。进行此类研究本身并不是主权行为;这是大学、制药公司和私人实验室等其他行为者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

公共妨害。根据普通法公共妨害索赔,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南方航空、中国东方航空和其他在美国有直接运营的实体提起这一索赔。有关 COVID-19的简单事实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承担责任。此次大流行背后的病毒出现在武汉病毒研究所所在的中国城市,该研究所是 SARS类病毒的研究实验室。在疫情爆发一年前,该实验室的科学家就提出制造具有与 SARS-CoV-2相似关键特征的病毒。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不足,不适合控制 SARS-CoV-2之类的病毒。现有证据并不强烈支持病毒起源的更自然的理论,例如它来自市场上的野生动物。[196]

当疾病开始感染人群时,中国非但没有限制其传播,反而试图掩盖其来源和严重程度。与此同时,中国通过南航和东航继续开展海外商业航班,有效地将病毒输出到美国等国家。被告的行为和疏忽“严重干扰了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公共和平、公共舒适或公共便利”。[197]被告集体运营商业航班,明知故犯地或鲁莽地将致命、高度传染性的病毒运往美国。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数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的感染和非致命伤害,以及超过一百万美国人死亡。

反竞争行为。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以对中国提起反竞争指控,指控其在个人防护装备的囤积和销售方面存在反竞争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各州通常不是反垄断被告,但本案不同,因为中国不是以国家的身份行事,而是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行事。从2020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中国开始收购全球很大一部分口罩供应,同时阻止个人防护装备出口到中国境外,尽管它努力购买全球大部分 PPE供应。[198]

中国向国外销售的少量 PPE存在缺陷且不合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优质材料留给自己,同时以高价向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出售有缺陷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控制了中国境内为包括3M在内的美国客户生产 PPE的工厂,然后指导它们的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义务不囤积个人防护装备,也不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无效的个人防护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个人防护装备市场的商业行为给个人防护装备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包括美国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缺乏足够个人防护装备的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依靠反竞争行为让中国在应对 COVID-19后果方面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而且还从美国客户那里榨取了不劳而获的利润,而这些利润是由美国客户无法预见的需求膨胀而来的——而这些需求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鲁莽行为造成的。同样,密苏里州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的驳回动议中得以幸免。[199]

欺诈性虚假陈述。根据普通法中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责任,可以针对中国南方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就其与 COVID-19相关的公开评论提起此项索赔。

公司就 COVID-19发表的公开评论有权根据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侵权索赔采取行动。“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对事实、意见、意图或法律进行虚假陈述,以诱使他人根据该虚假陈述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则该人应承担因该虚假陈述合理依赖而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200]

在美国普遍了解病毒的严重性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就已掌握有关 COVID-19的真实范围和严重性及其对人口影响的信息,因此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公开声明歪曲了病毒危险的严重性,特别是声称该病毒是新型病毒,且情况处于不断变化中,但中国国内对该病毒的规模和危险性已有清晰认识。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961条及以下条款,对中国南方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提起民事《反诈骗和腐败组织法》(RICO)违法行为的诉讼。从2019年12月到202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COVID-19向国际社会做出了一系列故意虚假陈述,包括病毒来源不明、中国研究人员尚未识别或测序该病毒、人际传播和无症状传播都不是该病毒的特征。航空公司被告重复这些虚假陈述,并向乘客和外国监管机构欺诈性地隐瞒了传播 COVID-19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被告航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欺诈和反竞争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章第1961条及以下条款,助长了犯罪活动。潜在原告应收集所有可用的证据,证明虚假重大陈述被用于欺诈目的,例如招募商业旅客或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被告的犯罪行为持续了数月,使他们能够垄断个人防护设备市场,并从继续将感染者商业运输到国外(包括美国境内的许多地方)中获利。被告的欺诈性虚假陈述和反竞争行为是导致原告在 PPE市场遭受经济损失的唯一直接原因(如果对原告而言),也是导致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数百万人患病和死亡的近因。

E,寻求救济。

对于初步救济,原告应寻求资产冻结令/冻结令以避免资产流失。对于最终裁决,原告应寻求( i)赔偿/归还;(ii)任何授权的民事处罚;(iii)实际、直接和/或间接损害;(iv)诉讼费用;以及(v)判决前利息。至于未来的禁令救济,法院能否下令实施此类救济值得怀疑。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修订

委员会认为,正确理解《外国主权豁免法》不会阻止对中国及其机构提起诉讼。然而,为了清晰起见,委员会认为国会应该通过立法,在特定背景下取消外国主权豁免,例如全球流行病的特殊情况,这种流行病导致超过一百万美国公民和居民死亡,而这些死亡是由外国造成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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