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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瑞士的安宁—直接民主和高度自治

瑞士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约为740万,由26个高度自治的州Canton组成。

在瑞士,德语、法语、英语是比较通行的语言,而最独特代表瑞士语言的罗曼什语Rumantsch则几乎要消失。讲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的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约63.7%、20.4%、6.5%、0.5%;其它语言则为9%【瑞士联邦统计局2002年——(-:注】。德语在北部和东北靠近德、奥的地区使用,法语在西部靠法国的地区使用,意大利语在南部靠意大利的地区使用。近年来,来自东欧的移民人口逐渐增多。

瑞士的外国居民占居民总数的21%。这是一个跟众多国家不同的地方,它是至少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瑞士的确有许多外国人,二是瑞士严格的皈化政策使得许多生活在瑞士的外国人无法成为瑞士公民。

总的说来,瑞士富有、安宁。这跟它政治制度上的直接民主和高度自治是分不开的。

前者最明显的是瑞士无论大小事动辄就“referendum/公民投票”。瑞士日常生活中,从不缺少的就是全民投票,比如,要不要加入欧盟?要不要加强限制外国人入境

瑞士安宁和富有的缘由——制度特点:公民直接民主和地方高度自治
20090708
参考自
http://www.swissworld.org/zh/politics





1 政治概况

1.1 瑞士联邦

出于历史原因,瑞士的官方全称定为 "Helvetic Confederation" (拉丁文:Confoederatio Helvetica),并由此得出了瑞士的国际缩写CH。Helvetic指的是海尔维第人,是在罗马征服时期,居住在瑞士的凯尔特部落中的一支。confederation 在拉丁文中意为自主实体之间的联盟。但是,这个名字已经名不副实了。

今天的瑞士联邦政体正式成立于1848年,在那以前,瑞士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政体,只是一个松散的州间联盟,各州可以自由脱离瑞士联盟。自1848年以来,即瑞士最近的最大一次内战之后,瑞士已经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即由中央政权领导了一组实体。瑞士的1848宪法规定,瑞士是一个联邦国家,保证了中央政府,并且平衡限制了各州政府的权力。州政府已无权再退出联邦。

在某些方面,如外交政策上,现在只由中央政府的负责。1848宪法旨在尽可能平衡各州之间的关系,使各州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各州间的合作程度在历史各个时期都不同。

瑞士的行政区可看作3级:联邦——州——地方行政区


1.2 26州

瑞士共包括26个州。其中有德语州,法语州,一个意大利语州和三个双语州。格劳宾登州使用四种语言,分别是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语。

瑞士各州的面积大小和人口密度都有很大差别。某些州只包括一个城市,如日内瓦州;而某些州几乎覆盖了整个山区,如乌里州。有的州人口密度很大,而有的则很小。巴塞尔城市州的面积为37平方公里,人口数量(18.85万)却超过面积最大的格劳宾登州(人口为18.6万,面积为7105平方公里,包括150个山谷地区)。苏黎世州的人口超过百万;而在某些州,居民少得几乎不能占满一个足球场。例如,内阿澎策尔州只有一万四千九百人。还有些州被完全包围在其它州内。

某些州在瑞士有很深的历史渊源;而有些州是后来才加入瑞士联邦,或从其它州分离出来的。最年轻的州是汝拉州,它于1979年才从伯尔尼州分离出来。此外,瑞士还有三个半州。

瑞士的政区划分仍没有完全固定。2002年,日内瓦和沃州的居民就两州是否合并进行了投票,尽管投票结果是反对占了绝大多数。半州巴塞尔乡村也提出将巴塞尔合并为一个州的建议,但该提议遭到国民议会的反对,理由是影响联邦平衡。

还有些小地区希望转州。1996年,仅有70人的小村Vellerat希望从伯尔尼州转到汝拉州。瑞士全民投票通过,他们的愿望得以实现。

1.3 高度自治的各州

在瑞士,尽管各州都必须服从联邦管理,但都拥有自己的宪法,政府,议会,法庭及法律。瑞士各州享有很大的管理自主权及自由自决权。它们独立地管理各自的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并且拥有自己的警察部队。每个州的税收制度也不相同。

在两个小州:内阿彭策尔和格劳宾登州,人们每年都在公共场所集会,每个公民都亲自对当地事务进行投票。
在瑞士其它州,则由选举出的代表进行投票,决定大小事务。

1.4 自治的小行政区

瑞士各州进一步划分为更小的地方行政区。每个瑞士人首先是地方行政区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取得州及国家的公民权。外国人申请瑞士国籍时,也必须从他们居住的小行政区开始。

在瑞士共有近3000个地方行政区,其地区及人口各不相同。有些地区的居民比某些小州还要多,而有些地区只有一、二百人。一半以上的地方行政区人口少于1000。只有4%的小行政区人口超过一万,大约占了瑞士人口的一半。瑞士地方行政区的平均大小几乎是欧洲最小的,只有法国,希腊和冰岛的更小些。

地方行政区的和州政府一样拥有自己的政府。它们在某些地区事务上可以自行决定;其它的事务则必须执行州政府或是联邦的指令。地区行政区可负责的事务包括安全,教育,健康及运输。此外,还负责出生,结婚和死亡登记,征收联邦,州政府及地方税收。每个州对地方权限规定又有不同。

在瑞士90%的地方行政区,居民每年至少聚会一次,投票决定重要事务。但在较大的行政区,这种直接参与的政治形式就不太可行了,因此要由选举出来的地方议会决定事务。既使在最大的地区,某些事务也需要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经费预算。当然,居民们并不是在集会上投票,而是通过投票站或是邮局。

瑞士地方行政区的数目一直在减少,原因是很多小行政区互相合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瑞士还有三千多个地方行政区;到二十一世纪初期,下降到约2900个。最小的地区位于中部高原,面积只有0.3平方公里;最大的地区是瓦莱州的巴涅,占地282平方公里。

今天,很多人认为这种制度需要全面修改,并认为某些地区应当合并。但是,低税收的地区强烈反对这一提议。看似也许不合常理,但是税低的地区反而十分富有。这是因为这些地区吸引富人居住。富有地区不想为它们的“穷邻居”承担责任,也不想失去吸引高收入阶层的动机。


1.5 义务制度

服务社会是瑞士长久以来的一个传统。社会成员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政府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这被瑞士人称为义务制度。瑞士的军队系统将这一点体现地尤为淋漓尽致:瑞士军队由大量非专业人员组成,甚至包括军队官员。

瑞士人认为政治家也是义务制度的一部分。既使联邦议会成员也兼职其它工作。公共机关的工作十分消耗时间,而且报酬不高。因此,今天在很多地区,愿意承担政府工作的人越来越难找了。

2 民众权利

2.1 直接民主

瑞士与其它民主国家一样,公民通过选举形式行使权利。瑞士的民主采用直接与间接民主两种形式。

在瑞士,公民可以直接行使决定权利。尽管直接民主不是瑞士独有的,在意大利及美国的某些州,公民也可以直接参与决策,但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应该是世界上最密集的了。

瑞士公民有权提出新法案或否决国会已通过的法案。只有当公民的决定违反了宪法,或违背了现行的国际法规,联邦政府才有权取消这项权利。

2.2 公民权利

取决不同事务的性质,人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行使权利:公民创制与复诀。

2.2.1 公民创制

任何瑞士公民都可通过创制提出新法案。但在通常情况下,创制一般由组织提出,而并非个人。如果能够收集到10万个【这个数字约为瑞士公民的1/60——(-:注】支持提案的签名,就可对该提案将进行全民投票。

理论上,创制应仅限于宪法的有关条款;但事实上,很多创制与各种各样的事务有关。最新的创制包括减少军队开支(否决),及限制外国人口在18%以内 (否决)等。

有些创制十分新奇:例如,如何使开赌场更容易(通过),保护沼泽地(通过),及禁止苦艾生产及销售(通过)等。现行制度下的第一个创制在1893年通过了投票。该创制提出禁止使用犹太方式屠杀动物(不使动物昏迷而直接屠杀)。当时,国会提出反对意见,但全民投票使其通过。

2.2.2 公民复决(全民投票):

瑞士的“公民复决”指全民投票通过或否诀国会已经通过的提案。任何反对新法律的个人或组织如能在官方发表后的100天内收集到5万个签名,该法规将有机会进行全民投票。多数情况下,公民复决只在有人强烈反对并收集到签名时才能进行。

如果新的立法是对宪法的补充,或是签署任何不可废除的国际条约,则必须通过全民投票才能通过(“强制复决”)。

在创制及强制复决的情况下,提案必须通过“双重多数”才能生效。“双重多数”是指多数人赞成且多数州赞成。


2.3 参与投票

每年,在联邦一级上,瑞士人就大约20多事务进行四次投票。在州内或地区,还有更多有关地方事务的投票:例如,是否为城市博物馆买入特别的绘画,地方商店开门时间,或土地用途的改变等等。地方政府试图将地方投票与国家投票相结合,这样,选举人不需过于频繁地参与投票。

在少数州,无论新法规或补充法律时是否有争议,全体公民需进行投票。
在全民投票中,只有半数的倡议通过;其中通过的公民创制只占十分之一。
参与投票的人数一般占总人口的40%。目前电子投票正在试验阶段,目的是使投票人数增加。
在某些州,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也有权投票,但仅限于地区级别上的事务。


2.4 赞成否决

直接民主的支持者们认为:

在该制度下,联邦议会必须妥协以达成一致。他们不会坚持有争论的细节,否则将失去整个倡议通过的机会。

直接民主带给少数反对组织机会,能够引起对可能被忽略问题进行讨论。

直接民主的批评者指出:

该制度累赘且效率低。从公民创制到最终成为正式法规可能需要五年时间。全民投票也阻碍着社会及政治变革。

例如,1959年,妇女人工流产合法化已经在国会投票通过。但在后来的全民投票中,遭到否决(全体男公民反对)。直到1971年,男公民们才开始接受该倡议。

批评者同时指出,“双重多数”的制度对保守的小州十分有利,是不公平的。
如1992年,瑞士进行是否加入欧洲经济区的全民投票。投票结果反对票与赞同票刚好相等,但是反对州与赞同州的比例为16:7。

但是,任何改革的提议都必须得到这些小州的认可,而这些州当然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

在变化迅速,通讯便捷,日益全球化的现代世界,人们面临着如何平衡民主发展及提高效率的挑战。无论是在瑞士,还是世界任何地方,这一矛盾都是难以解决的。


3 国会政府

3.1 行政机构

瑞士联邦政府委员会(又称联邦政务会)由七名联邦委员组成。每年都由一名不同的委员担任联邦主席。联邦主席并无特殊权力或承担特殊责任,并且继续管理自己的部门。瑞士政府中的四大党派分布请见下面表格。

联邦总理协助联邦政务会的工作,并给与建议。联邦总理出席每周的内阁会议,并参与咨询工作,常常被非官方地称为“第八位联邦委员”。

比起其它国家,瑞士的联邦议员更容易亲近。人们常常会看到他们坐公车上下班,就象其他人一样。那些由保镖陪同的外国领导人对瑞士的这一现象感到惊奇。在瑞士,普通人也可以随意与领导人交谈,而不会被保镖强迫离开。在联邦议会召开期间,最高级领导人的出入也没有警察保护。他们自己开车到国会大厦,无需警察陪同。

3.2 选举政府

联邦委员会的成员是由国会议员选举出来的。联邦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决策的责任。很多分析家认为,这一体制可以消除异议,为政府带来潜在的机会。

如果一名联邦委员退休或去世,其接班人将由国会选出。理论上,任何瑞士公民都可能被选举;但事实上,离职委员所属党派将提出候选人名单,新的委员将从中选出。联邦政务会成员不是国会议员。

一旦联邦委员被选举产生,到下一届国会选举之前,联邦委员将一直任职。国会选举以后(每四年一届),联邦委员如果打算继续任职,需要亲自参加再选举。通常情况下,再选举只是一种形式,多数联邦委员会一直连任,直到他们自己决定退位。

1959到2003年之间,瑞士按照“神奇配方”的原则决定政府人员的分配。每个大的党派拥有两个席位,即自由民主党、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民主党,另外一个席位属于瑞士人民党。以前,每个联邦委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州;2000年1月1日,新的宪法出台,改变了这一规定。但联邦委员选举仍尽量照顾到各个地区。近年来,女性候选人数有所增多。

2003年选举后,瑞士人民党成为国会里唯一最大的党派,“神奇配方”也被取缔。基督民主党成为国会中最小的党派,只拥有一个席位。在瑞士131年的历史中,联邦委员第一次参加再选举, 却没有连任。

直到2000年1月1日,宪法规定,每一位联邦委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州。尽管宪法修改后,这条规定被废除,但国会仍努力保证联邦委员尽量代表不同的地区。近几年来,瑞士有意增加女候选人。但是,2003年的选举后,联邦委员会中只剩下一名女委员。

3.3 政府部门

很多国家有20到30个政府部门及部长,而瑞士只有七个联邦部门,每个部门由一名联邦委员任部长。 七个联邦部门下设各种联邦署和行政办公室。

瑞士联邦部门

联邦外交部
联邦司法警察部
联邦内政部
联邦环境、运输、能源及通讯部
联邦财政部
联邦国防、民防及体育部
联邦经济部


3.4 立法机构

联邦会议实行两院制:即代表人民的国民院及代表各州政府的联邦院。联邦院与国民院具有同等权力。议会的组成反映了平衡各州利益及确保小州不受大州控制的需要。国民院由200名议员组成,议员比例按各州大小决定;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每州选派两名议员,每个半州选派一名代表。

议会两院的任务包括制定法律及协助政府管理工作。任一议员都可以提议或反对新的法律。任何人都可以对联邦议会的任何政府事务发出疑问。

国民院成员主要由四大党派组成,且政府官员也由这四大党派的代表出任。 但是,国会选举形式表明:在某些事务上,各党成员可能坚持个人主张,而不遵循本党路线。联邦两院选举产生各自的常设委员会,任期四年。

两院分别选举本院的议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国民院议长是瑞士最高官员,甚至高于联邦主席。


1959 - 2007国民院席位

年份 瑞士人民党 社会民主党 自由民主党 基督民主党
2007 62 43 31 31
2003 55 52 36 28
1999 44 51 43 35
1995 29 51 45 34
1991 25 43 44 36
1987 25 42 51 42
1983 23 47 54 42
1979 23 51 51 44
1975 21 55 47 46
1971 21 46 49 44
1967 21 51 49 45
1963 22 53 51 48
1959 23 51 51 47

来源: parliament.ch


3.5 妥协制度

瑞士人为自己通过妥协而达成一致的能力感到自豪。

如果一名联邦部长想要通过提出一项新立法,在这项法规正式生效之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讨论。

首先,他必须说服联邦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之后,相关院外游说团的意见将被咨询。草案必须通过两个联邦议院的讨论。第一个议院首先在委员会中讨论,然后整体讨论。一旦提案通过第一个议院,第二个议院将按照同样步骤对其进行讨论。
议院讨论提案的顺序由议长决定。只有两议院都通过的提案才能正式生效。

这个时候,提案仍可能遭到某些特别利益的游说团的反对,他们可能收集签名,发起公民复决从而推翻整个提案。如果反对者能够收集到5万个签名,新法案则都须通过全民投票。 为了避免这样的威胁,政府可能建议以项妥协建议,以劝说反对派不要发动全民投票。

政府中的反对派:最强有力的党派在联邦政府中都有代表,联邦议院应该会支持政府的所有提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联邦政府的提案常常遭到议院或人民的否决。

瑞士的妥协制度就是这样生效的:否决政府提议是瑞士民主的一部分,不会导致政府危机,降低投票信度或领导辞职。


3.6 兼职官员

瑞士联邦议会中没有全职官员;议院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持续三个星期。很多评论家认为政府形式应进行改革,从而使国会更加有效率,确保民主。

首先,在议会召开期间,虽然议员们可以晚上工作,但一般不能参加整个会议过程。
其次,联邦议院议员的薪水很低,因此他们必须依靠其它工作收入。由于薪水是按在国会工作天数支付的,这种制度不利于新成员的加入;一些小党派的代表或个人容易被排除在外;只有收入较好的大党派成员才愿意管理政府事务。
同时,有些议员的收入来自公司理事会的工作。这使人们担心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议员的决策。因为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增大议员收入透明度的提议遭到了反对。

尽管兼职官员制度引起许多问题,但官员职业化的建议仍遭到广泛反对。最流行的反对意见之一:在该制度下,瑞士官员更接近选举人,了解他们的需要,而且在国会讨论中可以引用大量专业知识。

随着工作量增大,很多人认为应给议员们发津贴,用以雇佣私人助手协助工作与研究。然而,该提议在1992年的投票中遭到强烈反对。既使国会能够通过该提议,它也可能在全民复决中被否决。


责任编辑: 郑浩中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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