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晚报》7月8日报道,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李柏勤称,7月5日下午2点,他们接到公安局正式委托,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下午3 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4名专家就赶到看守所对杨佳进行鉴定。通过阅卷、查看讯问笔录和当面询问等方式,专家对杨佳进行了涉及思维理解能力、性格、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鉴定。次日,正式鉴定报告显示:杨佳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柏勤称,一般鉴定报告在30天内出具,这次特事特办。具体鉴定报告不方便透露,此后也不排除法院审理阶段再次接受委托,对杨佳进行鉴定。
思宁作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对上海方面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提出几点质疑:
一、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虽然“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表述在语法上不严谨,但使用“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表述的用意是可以理解的。请问:7月5日对杨佳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时,是否通知杨佳的近亲属到场?如果没有,鉴定是否违反了司法部规定的程序?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中要求“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也规定:“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请问:上海警方向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吗?鉴定人是否要求上海警方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呢?比如,“阅卷”中是否包含杨佳与闸北公安分局因为租车调查引起纠纷的有关申诉、处理的完整的材料呢?毕竟,这些材料对分析杨佳此前的精神状态、作案动机是有重要价值的。
三、《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规定,《鉴定书》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请问:鉴定人是否鉴定了杨佳 “发案前”“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呢?鉴定人如果只是“到看守所对杨佳进行鉴定”,没有其他调查,怎么能鉴定出杨佳“发案前”“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呢?
四、《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请问:鉴定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向杨佳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了呢?向杨佳工作过的单位了解了吗?向杨佳的亲属了解了吗?向有关证人了解了吗?只有一天的鉴定,能尽责了解清楚吗?
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请问:鉴定人“特事特办”,一天就出鉴定报告,是否忽视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复杂性、疑难性和特殊的技术问题呢?是否过于草率呢?
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杨佳涉嫌袭警案针对上海的司法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有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权,该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许可证书就是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虽然,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回避,但如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程序正义的高要求,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最好应当回避。请问:鉴定人是否考虑回避,让上海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呢?
2008年7月25日